南方周末以《被“指居”者离世:公安称其余同案人员“不应被追究刑责”》为题,报道了暴钦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3天后死亡的事件。该报道将“指居”存在的问题,再次拉入大众的视野。
对于这样的问题,或者说,对实践中违法办案的屡屡发生的问题,我认为检察机关难辞其咎。有的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不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明知而放任、鼓励甚至参与其中,导致这些问题没能及时得到监督、纠正,是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所以,我非常赞同娄凤才检察官《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的观点,并在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田莹公开喊冤时,写了《田莹喊冤:也谈检察机关是刑事案错第一责任人》。
回到南方周末的这篇报道,被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暴钦瑞,涉嫌的罪名寻衅滋事,在石家庄裕华区有房,于2022年7月7日凌晨在裕华区的家中被警方带走,参与办案的侦查机关之一是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即暴钦瑞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区有合法的、固定的住所。因此,根据刑诉法第7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1条、第112条等的规定,对暴钦瑞,只能在其住处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决定异地“指居”显然违法。 根据刑诉法第75条、《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118条、《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2条、第5条等的规定,对侦查机关的“指居”决定,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该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暴钦瑞等人涉及的“5 · 25专案”,案发时间是2022年7月7日,办案单位是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新乐市公安局和高邑县公安局组成的专案组,涉及“涉黑涉恶”举报。据此推测,“5 · 25专案”应是重大的涉黑涉恶案件。 根据当下的司法实践,对这类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通常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介入侦查,检察机关完全能够发现该案侦查机关作出的“指居”决定是违法的。因此,即使当事人、辩护律师没有对该违法的“指居”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7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也应依职权、主动对该“指居”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 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检察机关应是没有履行对该“指居”决定是否合法的监督职责。 退一步说,即使检察机关没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没有发现该“指居”决定的违法,也无法回避其没有对该“指居”执行进行监督的事实。 根据刑诉法第75条、《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120条、《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15条等的规定,对“指居”执行的监督,由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同时,《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18条、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应当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此,如果检察机关依法依规认真履行了法定的监督职责,在暴钦瑞被违法“指居”的13天内,应当能够发现该违法“指居”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违法办案情形,从而依法纠正,就可能避免暴钦瑞死亡事件的发生。 对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违法办案情况,很多辩护律师发现后会及时向办案机关、检察机关等反映,要求监督、纠正的,但实践中大多得到不回应。比如在河北某著名民营企业家案件庭审中,该企业家当庭说几个月的“指居”期间“生不如死”。再如前些天在四川巴中某县开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我们指出侦查机关出具的没有侦查人员签名的情况说明形式违法后,为证明侦查行为合法,公诉人竟然又拿来了侦查机关再次出具的、没有侦查人员签名的情况说明。 暴钦瑞的死亡,对暴钦瑞及其家人来说,是悲剧;对办案人员来说,其实也是悲剧。因为事情发展到今天,总要给个说法,总要有人承担责任吧。所以,依法办案,不仅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是办案人员对自己的保护。 在和办案人员沟通时,在法庭辩护中,我有时也会说到依法办案对办案人员自身的保护,但大多被视为对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威胁、诋毁、攻击。 所以,非常遗憾,在中央多次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新时代,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我们却看到有的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放弃了法律监督的根本,放弃了对违法办案行为的源头监督。比如湖北某重大案中,被告人说检察官提讯时,他向提审的检察官说明了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的情况。公诉人否认,强调提审笔录如实记载了,并坚持当庭播放他们提审的录音录像。但是,当庭播放的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向他们反映了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他们没有记录。 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我们不能一面强调中国特色,一面又过度强调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只想着”国家让妈妈不能输”。所以, 我一直认为,检察机关地位和威望的巩固与提升,关键在于严格、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依法加强对侦查行为等的监督,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把关,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好案件的繁简、轻重分流。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检察机关才可能实现“ 不能输”或者“少输”;否则,为何不能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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