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宏律师,男,汉族,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1980年起在乌鲁木齐市法律顾问处担任律师,1982年任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1988年调离法院,在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并担任乌鲁木齐铁路局法律顾问室主任,1993年起担任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至今。具有证券、产权界定和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资格。曹宏律师1996年被评为乌鲁木齐市首届“六佳”律师,1997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1998年被评为“全疆优秀律师”。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先进法律顾问单位称号。1999年当选为全国律师协会理事,1995年当选为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曹宏律师还担任了新疆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新疆工商联执委。新疆刑法学会副会长、新疆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乌鲁木齐市政法委咨询委员、新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自治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自治区监察委专家委员等职务,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
曹宏律师擅长并主要从事刑事、民商事诉讼以及公司法律顾问等领域的法律事务。1982年以来先后在国家和香港等报刊发表了《伪造有价证券罪辨析》、《律师的思考与思考的律师》、《新疆律师业现状与展望》等十余篇论文,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房维廉先生等合著出版了《铁路法讲话》等五本法律专著。
“法律至上,百姓为天”、“为正义而拼博,为权利而斗争”是曹宏律师法律职业的写照,为此,他倾注了自己的全部身心。为推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他疾声呐喊,积极推动,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曹宏律师在诉讼领域有着特别建树,办理了许多在新疆及全国均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新中国第一起列车抢劫案、震惊中外的克拉玛依“12.8”大火案、马军普贩毒无罪案、郑劲松挪用公款无罪案、周东民受贿无罪案、潘渊受贿无罪案、郑勋林玩忽职守无罪案、沈德文等38人涉黑案、新疆金新信托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中级法院单位犯罪案和阿克毛(英国人)贩毒案等案件,许多案例已成为刑事诉讼领域的典型案例;曹宏律师承办的新疆首例物价诉讼案,贝福(中美)公司清算案,嘉兴公司建筑承包案,5.8特大火灾侵权赔偿案等在民商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曹宏律师在办理的案件中所提出的律师意见,绝大多数都得到了采纳,受到司法部的通报表彰和新闻界的好评,其办理的某中级法院单位犯罪案受到了全国以至全世界的关注,他顶住压力,多方奔走,经过十分艰辛的努力,有关机关最终采纳了曹宏律师的意见。
曹宏律师等创建的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自创立以来,北方所一直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则,以发展高水准的律师业为已任,经过十多年卓有成效的努力和探索,现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并形成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格局。北方所的法律理念、团队思想、敬业精神、业务素质、管理模式以及显著的工作成绩,使其在新疆律师界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现北方所共有执业律师34名,其中有7名律师取得了硕士研究生学位或同等学历,其余律师均为本科以上学历,有多名辅助工作人员协助律师展开工作,使北方所形成了良好的层次结构。曹宏办理的法律业务,从传统的刑、民事诉讼业务到企业改制、兼并和重组、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事务,并先后担任了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奶业办公室、新疆海德酒店、新疆畜牧集团公司、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铁通新疆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新疆公司、吐哈油田钻井公司、兰新铁路复线建设指挥部、南疆铁路建设指挥部、新疆铁路多元化中心等大型企业或项目的长年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并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曾连续多年被授予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并被授予全国先进法律顾问单位称号。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的理念是“团结敬业、共同发展”,北方律师事务所的宗旨是“为正义而拼搏、为权利而斗争”。这已成为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每一位同仁的座右铭。我们所要做的始终是也只能是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真正地为促进我们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做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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