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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型裁驳:“诉请不当”​与“告错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时间:2022-09-02 14:22:58  来源:  作者:

      【小编按语告错被告或者被告失格应当如何处理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历来争议较大人们各执己见莫衷一是本文试讨论并回答这一问题

     

        一起诉的条件

        在民事诉讼法跟起诉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以下两条一是122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二是127条关于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这两条规定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规范和解决同一个问题前者是正向规定起诉条件后者则是反向规定不予受理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并无关于被告资格的要求因而有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告错被告或者被告失格的问题

        然而在最高法院编写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采纳了被告资格的说法在该书对民诉法解释209条的解读部分即关于如何认定明确的被告的部分叙述道在原告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并没有法律关系的即被告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见该书上册第559页)

        同时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告错被告"或者"被告失格"既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例也有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判例

        

        二非典型驳回起诉

        虽然法律并未将被告适格规定为起诉条件但是此并不等于在司法实务中不存在被告适格的起诉条件因为在司法实务中除了存在因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典型起诉条件还存在一些因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形成的非典型起诉条件”。

        对于不具备非典型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通常按裁定驳回起诉处理对这种因不具备非典型起诉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的可称为非典型驳回起诉”。

        不过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非典型起诉条件”,或者非典型驳回起诉”,并未直接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在司法实务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间接推导出关于非典型起诉条件或者非典型驳回起诉的处理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推导出非典型起诉条件或者非典型驳回起诉处理规则的既有司法解释的依据也有公报案例的依据

        第一200241日起施行的民事证据规定35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第二201591日起施行的民间借贷规定2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2006年第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上诉人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一文表述:“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期间华润公司在起诉状庭审陈述及所附证据材料中均明确表示其主张项目转让款的依据为双方之间存在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华润公司诉请主张的项目转让关系不能成立遂于庭审结束后至一审判决前多次向华润公司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但华润公司拒绝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由于华润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华润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在华润公司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迳行对华润公司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华润公司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新中实公司和海南中实公司的抗辩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遂作出(2004)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华润公司的起诉

     

        三非典型驳回起诉的实质

        (非典型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在上述司法解释及公报案例中关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问题的叙述及处理是司法实务中形成非典型起诉条件或者非典型驳回起诉裁判规则的依据

        然而这种分析仅是从非典型驳起诉的形成过程来讲的其实非典型驳回起诉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122条第3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可以认为其不具有民事诉讼法122条第3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起诉条件因而对此仍然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在这里“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指什么

        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指当事人之间基础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还是指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性质的问题却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在合伙关系中甲诉请乙返还合伙投入款乙抗辩称甲合伙投入是事实但需要经合伙清算才能确定是否有盈余分配或负债分担问题对此法院认为乙的抗辩理由成立但在处理上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存在这种分歧的原因在于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指什么前述第一种意见的理解认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基础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二种意见的理解则认为是指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性质”。

    笔者认为这里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是指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性质”,而不是指当事人之间基础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比如在上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基础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显然是合伙关系对于这一点在当事人的主张与法院的认定之间并无分歧然而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性质这个问题上在当事人的主张与法院的认定之间则存在分歧当事人认为是应当返还伙合投资款法律关系而法院则认为是退伙或散伙清算法律关系

        如果按照以上理解那么对"告错被告"或者被告失格当然属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对这种情形当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换言之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问题的认定与的判断应当作广义理解或者作扩张解释

        可见所谓非典型起诉条件或者非典型驳回起诉”,实际是指对原告的起诉及诉请不能排除其可能具有某种基础性实体权利只是由于其所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不恰当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当),或者提起诉讼的时机不当时机不成熟),或者告错被告被告失格等原因导致其诉请无法得到支持如果当事人更换一个起诉时机选择正确的被告提出恰当的请求权基础其诉讼请求或许能够得到支持对此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其起诉当事人可变更诉请或者针对适格的被告另行起诉或者可待时机成熟后再行诉

        如此非典型起诉条件可分为两种一是恰当的诉请”;二是适格的被告与之相适应,“非典型驳回起诉也可分为两种一是因诉请不当”(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当而驳回起诉二是因被告失格”(告错被告而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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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版民事证据规定并未改变原有规则

        然而随着202051日新民事证据规定的施行以上非典型驳回起诉规则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似乎变得可疑起来因为新版民事证据规定已将原民事证据规定35条的内容调整为第53并对该条文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具体修改之处见以下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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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版民事证据规定的以上修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在原规定下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然而在新规定下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审理在当事人自行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准许变更而不需要法院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新版民事证据规定的以上改变实质在于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不再必须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只是对于这种情况要求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且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还可以不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可见新版民事证据规定》,并未调整和改变“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不能作出支持性实体裁判”的裁判规则

        对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不再需要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就可直接判决驳回其诉请或者裁定驳回其起诉

        只是对于如何才能作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判断结论的问题规定了相应的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另外民事证据规定53条的修改一样本文前面提到的民间借贷规定23也作了类似的修改民间借贷规定23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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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新版民间借贷规定23对原版第24条的内容作了重要修改但是这与民事证据规定53条对原版第35条内容的修改极为相似即两者在实质上都未改变原有裁判规则对该问题笔者在拙文民间借贷规定23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如何处理中已作介绍不再赘述

     

        五区分判驳与裁驳并无实质意义

        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且当事人拒绝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是判决驳回诉请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区分是判驳还是裁驳没有实质意义理由是司法处理的价值意义在于法律效果而非概念逻辑在对前述问题的处理上判决驳回诉请与裁定驳回起诉两者在法律效果上并无实质差别因为即使判决驳回诉请当事人仍然可以变更诉请及理由重新起诉可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判决驳回诉请与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区分和选择并无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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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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