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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项庭审发问常见问题

    时间:2019-10-18 11:03:29  来源:  作者:

     24项庭审发问常见问题

    错误一:不熟悉游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是证人出庭申请人,应当由辩护人先发问。

     

    错误二:优柔寡断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有些问题公诉人好像都问到了,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不问了。

     

    错误三:发问无目标



    发问一般基于三种情形:一是戳穿虚假证言;二是获取或确认信息;三是揭露证人不诚实品行。发问时应有目标,并通过发问快速有效达到此目标,不要在目标之外耗费时间和精力。

    辩护人:被告人,我问你第十五个问题,你家里人愿意代你赔偿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你问我的家里人。

     

    错误四:应付性发问



    应付性发问,法官最反感。

    张三的律师在张三承认参与作案后发问:李四提出抢劫你也去了,是吗?

     

    错误五:诱导性发问



    诱供骗证,往往适得其反,会害惨当事人。

    主犯张三的辩护律师向张三发问:

    抢劫银行的犯意不是你提起的是不是?

    你当时不想去抢劫,是李四威逼你们去的,是不是?

    谁看门、谁撬门、谁砍人、谁抢钱,不是你分工的,是不是?

    正准备抢时,你说要解手借机溜了,是不是?

     

    错误六:无关性发问



    无关性发问表明发问者对案件没有吃透。

    辩护人:你刚才说还没有来得及把收钱的事向纪委汇报,也就是说你还没来得及把钱交给纪委,是不是?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你没把钱交给纪委,但也没把钱存到银行,是不是?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你没把钱存到银行,那你就是把钱还是放在家里,是不是。

    被告人:是的。

    审判长:辩护人,你的发问是想表达什么意思?

    辩护人:我是想说,被告人是时刻准备把收到的钱上交给纪委的。

    审判长:辩护人,你应当问,你把钱及时交给纪委了吗?

     

    错误七:威胁性发问



    威胁性发问表明发问者底气不足。

    公诉人:你以前多次供述是受贿,今天在庭上突然翻供,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有可能撤回起诉,对你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后再起诉。你实事求是地说,张三是不是送了20万现金给你了?

     

    错误八:损害人格尊严的发问



    辩护人:你是个坐台小姐,你说被告人强奸你,有证据吗?

     

    错误九:对发问对象估计不足的发问



    李四的律师向李四发问:李四,你们几个人去绑架,是谁提出的?

    李四:好汉做事好汉当,是我提出的。

    辩护人:是谁提出杀人质的?

    李四:也是我提出的,因为人质只认识我一个人,我害怕人质报警。

     

    错误十:错误性发问



    辩护人:张三在830日的下午给了你5万元现金,第二天,也就是91日的上午上班时你就交给了纪委,是这样的吗?

     

    错误十一:开放性发问



    辩护人对自己的当事人发问:案件发生时,你在什么地方?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发问。

    恰当的问法是:案件发生时你在不在犯罪现场?对于这样的发问,被告人只能回答在犯罪现场不在犯罪现场

     

    错误十二:复合及混乱性发问



    辩护人:请告诉法官,当时你站在什么位置及你是否正和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子交谈,他的名字叫什么是哪个单位的做什么工作,你们谈话的内容是什么?

    证人:好的。他叫苏丹红。律师,请再重复一下你的问题好吗?

     

    错误十三:歧义或多义发问



    辩护人:事实上你并不知道被告人是否真的一定在现场而没有离开,是吗?

     

    错误十四:胡乱发挥



    如果对方证人没做明显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证言,原则上就让他过去,不必再追问。胡乱发挥往往是帮对手的忙。

    辩护人:证人,你才说被告人手中好像没有刀。那你看到被告人向被害人挥过手吗?

    证人:律师,你提醒我了,被告人当时好像是赶时朝被害人的头挥了一下手的,但手中有没有刀我不清楚,但后来我就看到被害人头上流血了。

     

    错误十五:同证人争论



    同证人争论是辩护人没有能力的表现。

    辩护人:你说被告人没有做声就是默认,你知道默认是什么意思吗?

    证人:默认的意思就是不做声。

    辩护人:不做声就一定有什么意思吗?

    证人:如果没有意思,为什么不直接拒绝呢?

    辩护人:难道不拒绝就一定是同意吗?

    证人:不拒绝不是同意那是什么?

     

    错误十六:允许证人解释他的答案



    允许证人解释,可能使辩护人的努力前功尽弃。

    辩护人:你要送车给被告人,被告人是怎么考虑的?

    证人:我要送一辆30万元车的给他,他口头上表示不要。但我想,他肯定是觉得车太明显了不方更要。过了几天,他弟弟找我借钱,刚好要借的数额是30万,我想,他肯定是想要现金,而且是以他弟弟的名义,于是我就很爽快的把钱给了他的弟弟,他弟弟还煞有介事地给我打了一个借条,4年时间了,他和他的弟弟从来没有说要还钱的事。

     

    错误十七:以未经证实的事实为发问前提



    辩护人:股权转让给你之后,你是否参与公司的分红?

    被告人:股权根本没有转让给我,我不存在参与分红的问题。

     

    错误十八:纠缠式发问



    辩护人:这辆车是你的,没有其他任何人使用过你这辆车,你也没有把车钥匙给任何人,你多次供述说,不知道三把刀是谁放到后备箱里的,我再问你一次,后备箱里的三把刀到底是谁放的,如果不是你放的,难道是刀自己跑上去的?

    被告人:反正不是我放的。

    辩护人:难道三把刀都不是你放的?

     

    错误十九:态度暧昧的发问



    辩护人:被害人是你姐姐,被告人是你姐夫,你姐姐怀疑你跟你姐夫有关系才发生冲突的,你姐夫将你姐姐打倒在地后,有没有把你姐姐弄到医院抢救的想法?

    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当场就打过120,但被害人还是因颅骨破裂而死亡。正确的问法是:

    辩护人:你姐姐倒地后,被告人打过120吗?

    证人:打过,还是用我的手机打的。

     

    错误二十:不重视细节



    发问时详细询问有关的细节,才可以铺平和垫实辩护基础。

     

    错误二十一:发问不看对象



    向被告人发问应围绕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入手。向受害人发问首先应赢得彼此的心理相容。向证人发问应立足于揭示其是否作伪证、假证。

     

    错误二十二:暴露意图



    不要将发问意图给证人挑明,要特别地注意让对方证人感到发问人深不可测,确保证人无力改变或者解释证言。

     

    错误二十三:不善归纳



    证人回答问题时表达不清、逻辑混乱,使人无法听懂时,可将其回答略加归纳,使之条理化,然后让证人作出肯定的回答。当证人陈述时带有行业性、区域性的词句使人不易听懂时,可作解释性的发问,使其用通俗的语言回答问题。

     

    错误二十四:不善总结



    如果有可能的话,律师应作出一个有力的结论以结束发问。

     

     

     

    法官欣赏的优秀律师十大细节

     

    作者: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芮刚,转自“海坛特哥”公众号

     

    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诉讼律师如果能够更深入、更客观、更全面的了解法官,那么对自己的业务有很大帮助,即使有些只是在非常细微的地方。非诉律师如果有这方面的知识,其实对自己的非诉业务也是非常有帮助的,从诉讼角度审视非诉,更能把非诉的风险提前预判出来。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本是法学院的同根生,也是法治时代的共同实现人。看诉状、开庭、调解、写判决,法官与律师虽然不是一个职业,却几乎是每一个工作日都要打交道的“合作者”。事实上,“好法官和好律师是惺惺相惜的,当然,并不是说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而是在法庭上,通过各自的专业素养、法律人的互相尊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理性、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律师如何获得法院工作人员的青睐?作为一名前法官,阳光所商事争议解决部的芮刚有着自己的感悟。

     

    在法官眼中,优秀律师有哪些特点?又有哪些细节是律师容易忽略又经常犯的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曾经做了一份调查,这个调查涉及到了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与最讨厌的律师缺点。根据调查的结果,关于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有46%的法官选择“恪守职业道德”,选择“法律专业娴熟”或者“业务精深”两者相加为41%,只有6%法官选择了“社交广泛”。作为比照,法官“最讨厌的律师缺点”,其中“挑词架讼”“重利忘义”各占26%20%,两者相加正好等于“恪守职业道德”46%的比例。 

     

    由此可见,职业道德水平成为影响律师形象好坏的第一因素,而不是律师的专业水平。

       

    影响律师形象的第二因素,是律师的专业水平。有不少法官认为律师“胡搅蛮缠”是最讨厌的缺点。在“您最欣赏律师的法庭表现”选项中,有44%法官选择了“旗帜鲜明,直接了当”,只有15%的法官选择了“雄辩宏论”,也有20%法官选择了“善于调解”,这显示出法官希望律师不仅要简明扼要阐述观点,而且非常希望律师能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从该调查结果来看,“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是双方最重视的问题,“傲慢”和“不守时”也成为不少法官和律师之间互相最讨厌的缺点,反映了各自遵守秩序和个人素养的不足。

       

    该调查结果还反应出,多数法官和律师都认为双方的整体水平、法治理念水平、执业水平和相互评价相当,两个法律群体差异不大。在“您希望自己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吗”选题中,只有4%的法官选择“不希望”。71%的法官选择了“希望”或者“欢迎”当事人聘请律师,远远超过“不希望”的比例。

     

    在日常诉讼工作过程中,律师如何获得法院工作人员的青睐?答案当然是:细节!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能够注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很多便利。而经验不足且不注重细节的律师往往不受法院工作人员的欢迎,也给自己的工作增加了许多负担。

       

    笔者通过长期的观察总结发现,优秀律师在工作中往往存在以下共同的特点:

     

    一、守时

     

    有的律师时间观念不强,经常迟到,法官到了,律师还没到,如果迟到的是被告,有的法官可能就会直接缺席,如果迟到的是原告,则可能按撤诉处理。也有法官会等等,如果迟到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是也会留下很不好的印象。建议如果因客观原因确实迟到了一定要提前跟法官沟通,好好解释,法官一般也会谅解。千万不要不解释,即使法官没有主动询问。比如有的案件当事人确实路程比较遥远,提前给法官打电话,说明原因,路上堵车,早上很早就从家里出发了,可能会迟到,最后法官跟对方当事人解释,对方当事人也表示了理解,开庭也会比较顺利。有的律师是法官和当事人都到庭了,代理人却迟迟未到,迟到之后又不做解释,直接推门而入,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觉得一是很没礼貌,二是没有尊重对方,这样往往会为接下来的工作埋下矛盾隐患。一般来讲,法官的工作时间是很满的,有时候一天要开几个案子的庭审,谈话,或者外调,如果律师没有按照提前约定的时间按时到达,可能会影响一系列后续的工作安排,如果这样的次数多了,法官会对这样的律师失去信任感,如果下次还有案子的话,法官可能不愿意再与律师提前沟通时间,直接传票传唤。如果与自己的工作安排冲突也很难调整。优秀的律师往往在时间方面特别注意守时,自己会有一个充足的准备时间,也能给对方留下良好的印象。

     

    二、谦逊

     

    有的律师可能是为了表现自己的与众不同或者优秀,或者说为了显示自己的高水平,高层次,表现的非常的傲慢,傲慢的过分的话往往收到的是相反的效果。它并不能显示你的优秀,相反,却显示了你的无知。这个问题在年轻律师里更容易出现,优秀律师往往表现的非常谦虚,他们那种自信沉稳已经不需要通过盛气凌人的压迫向对方展示。“虚心竹有低头叶,傲骨梅无仰面花”,空心的麦穗举头向天空,而饱满的麦穗则低头朝大地,低头也是一种智慧,是一种宽容,是一种豁达的胸怀,一种竞争的避让,是一种生存的智慧;低头是成熟的标志,是一种百炼成钢绕指柔的状态,知道什么时候昂头,知道什么时候低头,柔刚并进,进退有度,是一种谦逊的姿态。当然,不傲慢并不是说要逢迎,该坚持的原则还是要坚持的,尤其是涉及到原则性的问题。这其实也是法律职业素养的体现,有时候只是一个细节,可能就能获取别人对你的好感甚至认同,这个是给人的一种感觉,很难用具体的语言来描述。应有的礼貌规范,我们的谦逊有礼,并不是为了取悦他人,或者说取悦法官,相反,它是我们自身成熟人格魅力的一种体现。

     

    三、专业精深,法条理解准确

     

    律师在某一领域,特别是在自己擅长的领域一定要做到专业,甚至比法官更专业,优秀的律师不必事事专长,但一定要有自己专长的领域,其实法官也是如此,法官办案可能很多,一个成熟的法官至少会办理过上千件案件,但是也不敢说对各类案由都熟悉,但是对自己熟悉的领域一定是非常专业的。有的律师对相关法条理解不够透彻,往往发生不应该发生的常识性错误。例如,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是否会被法院准许?《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增加诉讼请求,仅仅是数额的变动,或者减少诉讼请求,可以不受法庭辩论终结前的限制。再比如,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可以按撤诉处理的。但有一种情况,是不能按撤诉处理的?就是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未被法院准许,如果法院传票原告未到庭,那么按照缺席判决。《民诉法》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只是最简单的民事诉讼里的程序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果我们自己不注意,对一些问题总是似是而非,往往就会形成不够专业的形象,优秀的律师往往对相关的法条把握非常准确,甚至研究到立法背景目的,有时候甚至能提示法官工作中的一些疏漏。

     

    四、庭前准备充分

     

    有的律师在开庭前,不做准备工作,直接去开庭,法官问什么东西都回答不上来,尤其一些基本事实问题,根本没有与当事人进行了解。有的律师材料带的不全,或者没有带证据原件。有时候原件在当事人手里,没有通知提醒当事人带齐所有原件。有的是自己忘记去当事人手里拿回原件,有的是把不同案子的证据带错了。这样工作就很被动,代理人只能申请延期举证,但是准不准许,决定权在法官手里。法官可以不准许,如果举证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当事人可能面临承担举证不能,证明不力的法律后果。优秀的律师,基本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庭前准备的非常充分,甚至具体到某一个细节,都有完整的方案,针对法庭的问题或对方的质询,往往能够从容应对。

     

    五、表达客观,事实求是

     

    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优秀律师往往陈述客观,实事求是,对一些不存在的事实,或者不清楚的事实,不会任意编造。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案件细节的问题,如果胡说,瞎说,很容易被内行的人听出来,这样也容易造成尴尬的局面,甚至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比如一个还款的案子,代理人说是现金还款,金额是一千万,法官问她在什么地方还的,她说在一个茶楼二楼,法官问几个人,她说一个人,问怎么拿上去的,用手提袋提上去的。我们想,一千万的现金重量大约二百多斤,一个瘦弱的女子怎么可能一个人提上去呢?如果是两个人抬上去或者扛上去还有可能。还有的当事人在一审的时候一种说法,到二审又换成另一种说法,殊不知,一审的陈述在笔录里都是有记载的,二审肯定是要看这些笔录的,这种随意的编造,让法官内心无法对你的陈述产生确信。因为是编造的,有时候连自己都不记得自己在一审说过什么,往往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其实在民事诉讼里,当事人的陈述是非常重要的,细心的人就会发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里排第一位的就是当事人陈述,而刑事诉讼法里排第一位的是物证,行政诉讼法里排第一位的是书证,由此也可以看出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事实上,法官往往会根据你的陈述和证据形成一个内心的确认或预判,它直接关系到最终的案件走向。

     

    六、法庭陈述简明扼要

     

    相对来讲,法官的时间是很忙的,北京的法官一年几百件案子都很正常,一年二百多工作日,几乎每个工作日要结案子,就得开庭,写判决,有的还有证据交换,庭前谈话,调查取证,延期开庭,等等,所以法官的时间往往是排的很满的,包括有时候还要开会学习各种政策文件,所以法官没时间听你娓娓道来,长篇大论,优秀的律师往往陈述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一语中的。优秀的律师往往会准备一份书面稿,当然不可能所有的状况都能提前准备好,有时候必须根据庭审情况作出调整,临场发挥,这时候也要尽量做到有条有理,条理清晰,意思准确。优秀的律师往往是要点罗列的方式,一二三四,简明扼要,如果是自认为特别重要的事项,会放慢语速,方便书记员记录,甚至重复一遍,这样也是对书记员的提示,该观点需要准确记录。法院书记员的流动性也是比较大的,大多数是刚毕业的小姑娘,每天需要开四、五个庭审,短的一两个小时,长的三四个小时,有时候是不可能保证你说的每一句话都能准确无误的记录下来,所以重要的内容简明扼要,放慢语速,重点提示,这既是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体谅,更是对自己工作的负责。

     

    七、善于总结争议焦点

     

    有的律师局限于自己的观点逻辑,自说自话,没有注意对方在说什么,也没有注意法官在关注什么,有时候有的问题可能对方在表达的时候已经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自认,但是代理人没有注意到,仍然就该问题反复纠缠,反而造成其本身被动。还有就是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没有进行总结,或者总结不到位,又不注意倾听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往往造成发言被法官打断的情形,自己还会感到不理解,法官不会在意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更多会关注双方的争议焦点。优秀的律师善于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而且特别注意法官的争议焦点归纳,如果认为有遗漏的事项或者对自己特别重要的事项及时补充,有效的引导庭审的走向。优秀的律师对争议焦点有足够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不会混淆自己作为代理人与当事人本人的角色,当事人有时候在法庭上更多的是对受到不公待遇或损失的一种情绪宣泄,说了很多,法律效果很差,而优秀的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分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要件,损害后果等法律问题,能使复杂的案件变得逻辑清晰,法律要素完整。优秀的律师更注意法官的提问,对法官的问题往往能准确抓住关键,切中要害。实际上,一个有经验的律师,通过法官的提问的问题,完全可以对案件的走向有一个大致的预判,也不会产生庭审完全摸不着头脑的现象,当然,这需要我们实务经验的积累和锻炼。

     

    八、证据分类整理

     

    证据是我们最重要的诉讼材料,证据的整理往往能反应一个律师的水平,有的律师不对证据进行整理,当庭提交的证据杂乱无章,甚至在庭审中自己都要找半天才找到相应的证据,影响工作效率,也留下了不好印象。优秀的律师做的证据赏心悦目,分类清楚,证明目的清晰,而且装订有序,法官翻起来不容易弄乱顺序,不容易丢失内容,特别是证据比较多的案子,这些细节的东西是很给律师加分的。优秀的律师会把证据名称背下来,防止陈述的时候再翻内容造成混淆,票据用A4纸按顺序粘好,并清查张数,做好证据目录。建议不要在证据右上角编页,因为法院书记员归档最后要在在每页的右上角编页码,很容易造成混乱,给书记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是贴在A4纸上的证据最好左边留有装订距离,如果没有装订距离,法院最终装订的时候容易遮挡主内容。对于证据比较多的案子,最好提交电子版目录和证明目的,这样节省了书记员的时间,也防止有些证据书记员记错,漏记等。

     

    九、质证全面,不流于形式

     

    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最终认定与否直接决定着最终的案件审理结果,但是有的律师对质证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仅仅以不具有真实性或者不具有合法性或者不具有关联性一言概之,实际上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质证的权利,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质证主要是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质证,对于简单的证据,或者无争议的证据,当然可以简要发表质证意见,但是对于关键证据的质证,或者有可能影响案件实质结果的证据,我们决不能简单以不具有关联性为由予以应付,这样我们应付的不是法官,其实是自己的权益。优秀的律师往往会全面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有时候,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对方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这个时候法官也可能会要求我们发表质证意见,优秀的律师往往会认真对待,客观负责的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对方当庭提供的证据是很关键的证据,会主动申请法官给予质证时间,如果庭上确实无法直接发表最终的质证意见,也可以向法官申请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十、实体、程序并重

     

    有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往往容易犯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比如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有可能会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修改后的民诉法解释规定,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证据都可以逾期提交。注意,这种情形只适用于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而且可能还要面临训诫、罚款等处罚。优秀的律师往往会严格遵循法定的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义务,如果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及时向法官申请延期举证。如果是邮寄资料一定跟法官确认是否收到,尤其重要的资料,最好当面提交,要求回执。有时候重要的司法邮件有可能造成延误,特别是涉及到法定期限的问题,比如有的律师习惯上诉状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再提交,如果当天提交法院也没问题,但是有的在最后一天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法院过了好几天后可能才收到,有时候是因为邮局的原因,有时候可能因为节假日的原因,如果到时候说不清楚,就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优秀的律师往往不会在这些细节上给自己带来麻烦。

     




    作者简介

     

    芮刚,曾在北京市某区法院任职多年,现就职于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部。具有法院执行局、行政庭、派出法庭、民事审判庭多部门审判经验,办结各类民商事案件上千件。曾获集体三等功一次,多次获得法院系统先进个人,结案能手等荣誉称号。曾参加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中国人民广播电台《法官说法》等栏目,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官》、新浪法院频道等媒体刊物发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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