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北京君*法律咨询公司(君*公司)诉林**委托代理纠纷一案在乌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北方律师所曹宏律师作为林**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与其他律师出席法庭,参与本案的审理,依法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提出了协议无效及反诉的代理意见。
这是一件令人吃惊的案件,令人吃惊的不仅在于令人咋舌的代理费用,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出”的今天,竟然会出现如此诉讼!
2012年3月,吴**与公司股东卓**发生纠纷被举报后,司法机关以涉黑等多项罪名将吴**判刑。由于该刑事案件的律师对定罪量刑均有重大不同意见,吴**的妻子林**委托律师邀请了中国著名的刑法专家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了法律论证,该论证意见与律师意见基本一致。后经人介绍,林**与北京君*法律咨询公司(君*公司)签订了《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因吴**一案(刑事案件),委托君*公司为林**的风险代理人,负责为林**委托的事项,协调相关部门……。代理费为返还给甲方(林**)总数的40%计算。甲方(林**)先付50万元,如乙方(君*公司)未能落实甲方委托事宜,该款项乙方扣除前期相关费用后,余额退还甲方”,协议后附了具体的“委托办理内容”。协议签订后,经君*公司多方索要,林**先后向其支付了280万元。2013年10月,吴**刑事案件终审判决书下达,“委托办理内容”中的四项具体事项基本未能落实或者完成。期间,君*公司发函威胁索要代理费用未果。2014年10月,君*公司向乌市中级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林**支付1767万元委托报酬。
曹宏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研讨,认为委托协议无效,并提出了反诉。我们认为:君*公司作为咨询公司,不是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不是法律许可的辩护人,不具有参与刑事诉讼的资格。该委托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德,破坏了业已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秩序,属于司法掮客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君林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无效合同。
在开庭审理时我们指出,君林公司没有参与刑事诉讼的资格。《刑事诉讼法》是公法,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基本利益,不是什么人想参与就可以参与。但君林公司打着法律咨询的旗号,插手刑事案件,以“活动”为名,索要巨额资金,扰乱了国家的法治秩序,破坏了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德,侵蚀破坏了人民群众的道德和法冶观念,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君林公司甚至当庭公然提出,他们主要找了领导、作了大量“案外工作”等等,但却没有举证证实他们找了哪个领导,在案件中起了作用,该作用应付多少钱?他们也没有举证证实他们还作了哪些工作,这些工作应当多少钱!我们不想去讨论“潜规则”、谁有多大能量,但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去支持什么潜规则,无论如何,也不能把这样的行为当作正能量!!!四中全会决议明确要求:“坚决惩冶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出”,在决议刚刚公布,君林公司就以诉讼的方式为这种行为合法化寻求支持,实在令人吃惊!!对这种行为,在本案不要说“严惩”,但决不能得到任何的纵容和支持,否则,我们就没有社会经济秩序、就没有社会公德、就没有社会正义,更没有社会公共利益可言。
我们还明确提出,这是一起涉及法治规则(司法规则)、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不能任由“潜规则”横行;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能没有底线!对这些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司法规则和司法正义的社会毒瘤,不能有任何的姑息!!我们强烈主张认定协议无效,更多的是基于这样的原因。
2014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是涉及刑事诉讼活动的风险代理协议,该协议有违善良风俗,易引发道德风险,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故判决双方签订的《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无效,驳回北京君*公司要求林**向其支付1767万元的诉讼请求,支持林**的反诉请求,判决北京君*公司向林**返还250万元。
这不仅是林**个人的胜诉,也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是司法正义的反映,是正能量的胜利,更是对那些“潜规则”的宣判。
坚守法律,坚守正义,不仅仅是期盼,也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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