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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资讯 | 专业攻坚 精准辩护——我所成功办理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起诉案件

    时间:2026-03-26 16:44:45  来源:  作者:龚锴

          在生态保护日益成为时代命题的当下,如何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精准厘清罪与非罪边界,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刑事辩护领域的重要课题。近期我所王辉律师、龚锴律师成功办理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均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告终,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聚焦:从“有罪指控”到“无罪澄清”的辩护之路

          两起案件虽案情各异,但均涉及林地使用性质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判断等复杂法律问题,辩护难度极大。本所律师通过深入实地调查、精准法律适用和构建完整证据链,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某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认定其擅自改变22.32亩及154.65亩防护林用途,毁坏防护林种植棉花等作物。2024年11月1日移送起诉至某检察院。

          辩护攻坚

          我所王辉律师、龚锴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并赴案发现场实地勘察,发现当地林间套种农作物属普遍生产习惯,符合农作物轮作规律。律师紧扣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围绕合法占有基础、土地性质未变更、主观无违法故意三大要点,通过提交林权证明、政府批准文件、缴费凭证等,证明其使用土地的合法性及主观无犯罪故意;对林草部门仅依据“现状”而非“规划”认定地类提出专业性质疑;援引国家鼓励林下经济的政策文件,结合当地套种普遍现状论证套种行为符合农业生产规律且无社会危害性。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核心观点,认为某县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土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地类与二调地类存在矛盾,张某某主观上缺乏非法占用林地的故意,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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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

          2022年,马某某因默许他人清理自家管理的5.75亩防护林内枯死杨树并套种农作物,2025年9月被某县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起诉。

          辩护攻坚

          我所王辉律师、龚锴律师接受委托后,便围绕涉案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用”“改变用途”及“造成毁坏”三大核心焦点展开针对性辩护。二人先后九次会见当事人,建议当事人不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重点提交了土地合法继承使用的相关证据,同时搜集并提交了林草部门同意换种文冠果树、集体组织许可套种的证据,提出清理枯死杨树并非破坏健康植被,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清理行为与林地生态功能丧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达不到定罪标准。

          案件结果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指控事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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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心得

          生态保护不容妥协,司法公正不容机械,每一起无罪或不起诉案件的背后,都是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对专业极限的挑战,以及对当事人命运的负责,北方律师始终坚守“法律至上、百姓为天”的服务理念,在生态司法领域深耕细作、精研专攻,既致力于构筑生态安全的稳固屏障,亦坚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未来,我们将继续依托精湛的专业素养,为各类疑难刑事案件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守护公平正义,传递法治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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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律所一直担任曹宏律师的助理。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0311661330。从2003年执业至今,协助曹宏律师办理和自己主办了众多的诉讼案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诉讼效果,同时处理了许多非诉讼法律事务,并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联系方式:1399989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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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新疆财经大学,企业合规师。主要擅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婚姻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领域法律事务。联系方式:18599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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