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曹宏、王辉担任辩护律师的李有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经辩护律师申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27日向新疆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检察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被告人李有超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原一、二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决定对哈密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提出抗诉。
李有超系原哈密市的民营企业家,2014年,因安置农牧民的需要,经哈密市政府、党委研究,决定对李有超公司合法持有的6432亩土地进行收购,哈密市国资委受哈密市政府委托与李有超签订了《收购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被收购土地中有4706亩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收购方案、收购土地的位置及收购价格等等均是由哈密市政府、党委确定。协议签订后,哈密市政府方面支付了部分费用,至今仍有924万未支付。2019年,哈密公安机关以“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将李有超逮捕,2020年哈密市伊州区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李有超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万,并追缴赃款4000万。李有超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李有超依法提出再审申请,并向自治区检察院提出了书面抗诉申请。自治区检察院于2021年9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邀请了自治区人大代表、工商联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等人旁听。 自治区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并且认为原一、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且“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在自治区检察院层面上是十分少见的。充分展示了自治区检察院坚持司法正义的“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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