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尔逊.托乎提单位行贿案判决
涉原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案件的新疆威海朋房地产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日前判决,吐尔逊.托乎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人吐尔逊系新疆威海朋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自2003年至2015年间,吐尔逊先后给予时任自治区公安厅技侦总队政委帕尔哈提、乌市公安局副局长举热提、乌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司马义等人现金、房屋共计558万元。
有关机关以行贿罪将案件移送天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北方律所接受吐尔逊亲属的委托,由曹宏律师担任吐尔逊的辩护律师。经阅卷曹宏律师认为,行贿事实基本成立,但定性为行贿罪不准确。行贿行为是以威海朋公司的名义进行,资金是由威海朋公司支付,受益的也是威海朋公司,因此,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经与检察院沟通,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2020年1月17日,天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曹宏律师提出:被告方行贿存在被索要情节;案件的大部分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话之前,故对修九前的行贿情节不能适用罚金;吐尔逊认罪悔罪,建议判处缓刑。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给予了支持。
2020年3月21日,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各被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