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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岩峰滥用职权上诉案二审发回重审

    时间:2020-03-16 15:18:46  来源:  作者:

     

    俞岩峰滥用职权上诉案

    二审发回重审

     

        201964日,奇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奇台县征收办副主任俞岩峰滥用职权一案。北方律师事务所曹宏、王辉律师作为俞岩峰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俞岩峰在担任房管局支部书记、征收办副主任期间,安排征收工作人员对奇台县政协副主席、征收办主任伊敏江的违法建筑予以征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9万元,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护律师认为:俞岩峰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俞岩峰在征收伊敏淓情报过程中,并没有起直接作用,从确定征收方案到入户调查、审核、决定,俞岩峰都不是决定人,征收办有主任、常务副主任,审核、决定等文书,都不是俞岩峰签字,所有签字的人、决定的人都不构成犯罪,因此,俞岩峰的行为与该房屋被征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奇台县的明确规定,该房屋符合征收条件,依照自治区和奇台县的规定,依法应当补偿。

        辩护律师当庭向法院提交了自治区的拆迁补偿规定和奇台县政府的规定。

        辩护律师还认为检察机关的变更起诉的违反了最高检察院关于变更起诉的明确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检察机关20188月以俞岩峰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向奇台县法院提起起诉,在奇台县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之后,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存在某些状态,决定改期开庭,检察机关随后两次建议法院延期审理。2019514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变更起诉书,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原起诉书一字不差的情况下,以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同时明确“原起诉书未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辩护人认为,为了某种需要,将一个案件人为地分割为两个案件,不仅仅浪费诉讼资源,更是对法律的蔑视。辩护人对该行为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723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针对第一次开庭后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辩护人对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主动进行证据调查行为提出了异议。

        一审法院于20197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和奇台县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无房产证、土地证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且俞岩峰作为房管局支部书记是违章建筑认定中的第一责任人,其行为与涉案房屋被征收补偿间具有因果关系,遂判决俞岩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昌吉中级法院于201912月公开开庭审理俞岩峰上诉案。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目前,案件正在一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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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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