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芹、邱小春、孙焕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日前开庭
张燕芹、邱小春、孙焕铭等7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8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开庭。
张燕芹、邱小春、孙焕铭等7人虚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6月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张燕芹、邱小春等7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变票,没有进行加工或者生产,将化工产品改变为成品油,开票金额达340亿,造成国家税款损失67亿元,已经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是一起重大的涉税案件,引起了有关机关的高度关注。北方律师所曹宏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孙焕铭亲属的委托,经孙焕铭本人同意,担任孙焕铭的辩护律师。
开庭审理中,辩护律师根据各自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曹宏律师根据全案的证据、刑法理论的变化、最高法院关于“不以骗税为目的不构成虚开罪”意见、偷逃税款的行政前置和本案在定罪证据上的根本瑕疵,提出:虚开罪是目的犯。孙焕铭在被指控的行为中,如实缴纳了增值税,没有少缴或者不缴。同时由于全案“涉案的具体税种不明确、各被告人的具体涉税数额不清楚、具体的税款损失不落实、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明确、各共犯间的责任不清楚等等,违反了定罪的证明标准,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提出“指控孙焕铭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本证据缺失,适用法律存在重大法理障碍”,建议法庭“坚决按照最高法院《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第30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依法对孙焕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曹宏律师的法庭发问和辩护意见引起了大家的强烈反响。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决定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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