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检察院撤回抗诉
顾新光无罪判决生效
顾新光职务侵占、诬告陷害案历时四年,终于尘埃落定,自治区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经新疆高级法院裁定,准许自治区检察院撤回抗诉,并裁定铩市中级法院的无罪判决从即日起生效。
顾新光系某私营企业股东,该企业在阿勒泰地区对若干铁矿享有采矿权,因与另一股东发生纠纷后遭举报,先后被以多项罪名被有关机关查处,多次被关押,又多次被释放。2013年再次被以涉嫌职务侵占、诬告陷害罪被逮捕,并曾被秘押,2014年8月一审开庭,2015年7月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新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判决顾新光无罪。
一审宣判后,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自治区检察院经过阅卷,与辩护律师进行了沟通,于2017年12月作出撤回抗诉的决定,新疆高级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裁定,准许自治区检察院撤回抗诉,并裁定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的无罪判决即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