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李静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检察机关于2018年2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5年5月,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质量认证中心主任兼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在任职期间,私分国有资产67万余元、贪污6万元,一审中,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2016年6月30日一审宣判,认定李静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认定李静贪污3万元,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李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日重新开庭。辩护律师始终认为,认定李静贪污3万元证据明显不足,李静本人也始终不承认有贪污3万元的事实。后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李静贪污一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案件 ,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