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撤诉
2017年6月22日,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对李静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的起诉。
2015年5月,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质量认证中心主任兼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在任职期间,私分国有资产67万余元、贪污6万元,已构成犯罪。法院于2015年8月开庭审理了此案,有关机关、单位数百人旁听。庭审中,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2016年6月30日一审宣判,认定李静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李静贪污3万元,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李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法院于2017年3月2日重新开庭。辩护律师始终认为,认定李静贪污3万元证据明显不足,李静本人也始终不承认有贪污3万元的事实。中间虽颇有周折,但最终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