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下正在进行的这场轰轰烈烈的司法运动中,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着勒索罪、徇私枉法罪是高发罪名,对这几个罪名的追诉时效,各地办案机关理解有特别之处。很多办案机关都认为寻衅滋事罪、徇私枉法罪的第一档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10年,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第二档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15年。
追诉时效,根据《刑法》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
之所以有关人员的理解出现特别之处,是因为根据《刑法》99条规定,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于是有错误观点就认为:(1)对于刑法分则的刑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包含5年,所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属于不满10年,所以追诉时效为10年。(2)对于刑法分则的刑档:“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包含10年,所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属于10年以上,所以追诉时效为15年。
二、错误理解导致的后果
若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理解为10年,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理解为15年,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会导致刑法分则200多个罪名出现追诉时效失衡失范。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于罪名中刑档为“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0年、15年、15年。在同一个罪名里第二、三档刑的追诉时效相同,不均衡、不合理。这样的罪名有6个。分别是:198条(保险诈骗罪)、339条(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罪)、341条(危害珍危野生动物罪)、399条(徇私枉法罪)、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431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二)对于罪名刑档规定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的罪名,会出现起追诉时效为5年、15年、20年。也就是说对这种刑档的罪名,没有10年的追诉时效,不均衡、不合理。这样的罪名有60个(具体罪名限于篇幅不列举)。
(三)对罪名刑档规定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会出现起追诉时效为5年、15年、15年。不仅跳过了10年的追诉时效,还导致罪名的第二、三档刑期追诉时效相同,不均衡、不合理。这样的罪名有4个。分别是: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38条(非法拘禁罪)、274条(敲诈勒索罪)。
(四)对所有第一档刑为“五年以下”的罪名,追诉时效都是10年起,这相比较于第一刑档为“三年以下”的罪名的追诉时效5年起,危害性相差不大的多罪名之间起刑档的追诉时效差异太大,不均衡、不合理。比如,可能被实际判刑6个月的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追诉时效盗窃罪为5年,寻衅滋事罪却是10年,但其实两者社会危害性差不多。刑法分则第一档刑为“五年以下”的罪名有108个(具体罪名限于篇幅不列举)。
(五)对于仅仅只有一档刑为“五年以下”的罪名,追诉时效为10年。仅仅只有一档刑为五年以下的罪名本身就是轻罪名。追诉时效变成十年,不均衡、不合理。 这样的罪名有23个。
(六)将《刑法》87、99条结合起来,如果认为刑档为“五年以下”的追诉时效是10年,那么意味着87条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实际效果和“法定最高刑不满3年”一样。因为刑法分则里没有法定最高刑为3年1天至4年364天的罪名。“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和“法定最高刑不满3年”的内涵一样,会导致刑法条文的不严谨。
三、对“五年以下”“十年以下”追诉时效的正确理解
在立法时,《刑法》87条对追诉时效用了“不满……”的表述,但《刑法》分则里各罪名所用的刑档用的是“以上…”、“以下…”的表述,由于《刑法》又规定了以上、以下都包含了本数,将其与“不满”联系在一起进行判定时,产生了交叉和重叠的地方,就会导致产生前述的错误理解。坚持这种错误理解,按照这种逻辑,必然会导致《刑法》分则里201个罪名出现失衡失范现象。
对于这种情况的正确理解,甚至都还上升不到需要对刑法进行解释的地步,只需要按照逻辑规则,结合刑法总则和分则进行全面考察,进行系统理解,就会得出正确理解结果。具体来说,把刑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理解为5年,把刑档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理解为10年,则《刑法》分则再也不会出现追诉时效失衡失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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