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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中财产刑的适用梳理

    时间:2023-04-27 11:08:11  来源: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魏雅莉

     一、财产刑种类

     
    我国财产刑分为两种:罚金及没收财产
     
    关于罚金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于没收财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1.单科式
     
    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科式
     
    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犯此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选科式
     
    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4.复合式
     
    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罚金的适用对象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 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 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 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 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 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五、没收财产的适用根据与适用方式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没收财产;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没收财产。因此,没收财产存在两种适用方式:选科式与并科式。
     
    1、选科式。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他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再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适用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具体而言,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的规定表明,决定罚金数额必须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全面考察犯罪情节。另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因为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到所判处的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而被判处的罚金是否能得到执行,则取决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决定罚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犯罪人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判处较少的罚金。如果决定罚金数额时一味地强调犯罪情节而不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那么,就会使判决的执行和罚金的适用效果都受到影响。
     
    六、具体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时,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裁量的标准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而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条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保留被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司法实践中,多数参照民事执行财产豁免的规定和本条司法解释体现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从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对本条司法解释中的“生活必需费用”作适当扩大解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也应成为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即在司法实践中依法没收的应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其一应是本人财物,其二应是专门或者主要供犯罪使用,二者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方可没收。
     
    没收财产刑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简单地以罚金刑的优势和"私权神圣"的意识形态来否定没收财产刑是不可取的。在实践中,法院对合法财产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产进行充分区分。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予以保护。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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