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法学前沿

    再审程序的争议问题

    时间:2023-04-07 14:30:31  来源:  作者:陈瑞华:《刑事诉讼法》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在正当性上面临较大的争议,法学界一直都有改革再审程序的建议和呼声。从根本上说,现行再审程序既无法体现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难以贯彻禁止双重危险的理念,存在着法院和检察机关滥用再审权力的空间。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区分“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这使得再审程序经常发挥“继续追诉”的功能。尤其是在原审被告人被作出无罪裁判或者被作出罪轻裁判的情况下,法院自行发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而法院经过再审,竟然可以将无罪裁判改为有罪裁判,将罪轻裁判改为罪重裁判。这就使得法院成为事实上的追诉机关,违背控审分离的原则,破坏了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同时,原审被告人因为同一行为而承受重复的刑事追诉,这也使其陷入不利的境地,造成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第二,在刑事再审的启动方式上,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甚至提出启动再审的检察建议,法院都要自动启动再审程序。而原审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即便反复提出申诉,也难以启动再审程序。显然,控辩双方在启动再审方面处于明显的不对等状态。本来,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或者提出相关检察建议,法律应当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而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应当给予一定的特殊保障,由此才能彰显“平等武装”的精神,维护程序的正义。但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却“本末倒置”,赋子检察机关更为强大的再审启动权,而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则作出了极为苛刻的限制。
      第三,刑事再审程序的重中之重在于立案审查程序,但这一程序却被设计成一种“暗箱操作模式”,使得再审程序的启动受到多方面的外部因素制约,而无法被纳入诉讼的轨道。经过一系列力量的博弈,法院一旦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本身几乎都会流于形式,纯属对再审决定结论的一种确认而已。很显然,在再审审查和再审程序启动方面,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难以做到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得不屈从于多方面的外部压力、干预或影响。
    推荐资讯
    曹宏律师
    曹宏律师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895号豪威大厦20楼 电话:0991-7887275  7959513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www.xjbfls.com   新ICP备170008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