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叉询问的要点和难点
一、关于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是向对方证人的盘问
纯技术-双方都用,法官也需要十分熟悉
英美法系中采用对抗辩论式的诉讼模式,是英美法中最具诉讼特征的程序,在发现事实真相上显示了极为有效的作用。因此,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成为英美法庭审理中不可缺也是最为精彩的部分。
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二个阶段,即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后,由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的询问,通过向对方证人的询问,暴露该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真实的因素,以此否定或降低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当直接言词原则确立,法官庭前不阅卷或者基本不阅卷,询问特别是交叉询问就成了核心。
二、交叉询问在国内的发展
• 2000年前后进入
• 2002年 北京香山中美欧刑事辩护论坛 专门研讨了交叉询问及在中国的推广
• 2003年 全国刑委会在北京民族饭店举办以交叉询问为中心的研讨、培训,田文昌等参加了研讨、培训
2004年 全国律协、新疆律协和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加拿大律协联合在乌鲁木齐举办了以交叉询问为核心内容的培训。
2009年 新疆律协刑委会、新疆北方律师所与北京尚权律师所在乌鲁木齐举办刑事辩护研讨会,陈卫东教授、冀祥德研究员以及刘桂明等出席研讨会并分别作了主旨发言。交叉询问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研讨培训。
三、实务界以前对交叉询问持否定态度
长期以来,,在审判中对交叉询问是否定的,将其作为诱导性发问,通常不许可律师用此方法进行询问。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要证据出示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判决在法庭,要逐步建立交叉询问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和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就是交叉询问制度。这将成为律师参与诉讼的基本技能。
四、交叉询问的要点
两个需要注意的要点
• 1、限制性询问
• 相对开放性询问的5W问题,交叉询问是以限制性问题作为基点。
• 证人的回答被限定在同意还是不同意律师的问题上-效果很好、很直接,结果十分明了-顾案-鉴定人
• 2、基本规则
• 不要提出不知道(结论)结果的问题
• 控制证人,不要同其争论—鉴定人问题
五、难 点
关于诱导性询问-- 是指询问者为了获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镶嵌或者隐藏有暗示被询问埏如何回答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询问者证明的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加以询问而进行的发问。
• 诱导性询问一般在问题中含有答案,被询问者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或者被询问者选择回答问题本身就意味着对某个暗含假定事实的承认。
• 诱导性问题
• 把事实或者没有事实的问题放在了问题中——或者说答案镶嵌于问题之中
• 如“你偷东西的时候看见张三了吗?”暗含了“你已经偷东西 ”。
• 逻辑上称之“复杂问话”
• 诱导性发问的常见表现
• 1、将问题前半句作为事实来断言,然后以询问来结尾
• 如:你没有用力击打被害人胸部,对吗?
• 2、先用事实铺垫,然后用发问该事实是否存在?
• 最常见 如:那个房产公司对外都有优惠价。给你的就是优惠价,对吗?
• 3、问题中含有争议事实,证人进行回答就是对事实的承认-检控方常用
• 如:你把人撞倒后,下车查看了情况吗?等等。
• -- 对诱导性发问,应当及时反对或者制止
• 应注意:
• 向对方证人发问,不是只能运用交叉询问方式;
• 英美法中交叉询问的经典案例——林肯“没有月亮”的交叉询问。
• 诱导性询问是交叉询问的最基本方法。可以说,没有诱导性询问,交叉询问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价值。
• 交叉询问存在的意义和魅力,正在于在交叉询问中可以更多地提出诱导性问题。
• 对于诱导性询问,存在争议。一方面2012年的《解释》第213条规定“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另一方面,2013年最高法院提出了构建交叉询问制度的意见。
• 诱导性询问的禁止和许可。
——对未知事实禁止
——对先知事实许可。
• 法官裁量权。
——法官在决定是否允许诱导性询问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是否符合正义的基准、证人与询问方有无共同利益、证人的年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