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宏律师
博客
律所首页
法律实务
办案心得
法律条文
您当前的位置:曹宏律师
Jul
04
刘鑫伤害案二审辩护意见
一、案件的事实及证据 一)事实 1、关于案件起因及责任。这是一起由普通纠纷引发的案件,不仅李匡明意外死亡,而且造成刘鑫轻伤(右尺骨骨折)。 1)案件的起因不在刘鑫、宋宇
律师博客
曹宏律师
律师介绍
博客管理
最后更新
司法局投诉律师
交叉询问的要点和难点
顾新光职务侵占、诬告陷
案例填写统一规范要求
2.律师非诉讼案例
1.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有关李庄案撤诉
初刻拍案惊奇
阿克毛贩毒案带来的思考
律师的思考和思考的律师
热门点击
顾新光职务侵占、诬告陷
司法局投诉律师
交叉询问的要点和难点
1.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案例填写统一规范要求
又 见 莫 须 有
阿克毛贩毒案带来的思考
顾新光职务职务侵占、诬告
2.律师非诉讼案例
初刻拍案惊奇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895号豪威大厦20楼 电话:0991-7887275 7959513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www.xjbfls.com
新ICP备170008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