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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新光职务侵占、诬告陷害案 辩 护 纪 实

    时间:2018-02-06 11:09:08  来源:

    顾新光职务侵占、诬告陷害案

         

       

        20175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顾新光职务侵占、诬告陷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宣告顾新光无罪。判决宣告后,原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治区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新疆高级法院申请撤回抗诉,新疆高级法院于2018110日裁定准许自治区检察院撤回抗诉,并裁定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的无罪刑事判决从送达之日起生效,历时四年半的顾新光职务侵占、诬告陷害案终于划上句号。

        2013630日,正在上海的新疆金宝公司股东顾新光在上海虹桥机场乘机时被扣留,在随后送往拘留所的过程中被告知其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网上追逃。后被押回乌鲁木齐市秘密羁押。75日,新疆北方律师所曹宏律师接受顾新光妻子的委托,担任顾新光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律师按照拘留通知书填写的羁押地址赶赴看守所会见顾新光,但看守所告知没有此人。律师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法制处、督察处、经侦支队等单位和部门反映,均被明确告知因是“交办”案件不许律师会见。律师随即依照法律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了实名控告。经过有关部门的协调,在被羁押20余天后,律师终于见到了顾新光,并了解了具体的案情。在此期间,顾新光的妻子魏*为顾新光的案件向有关领导和机关反映了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201310月日,顾新光的妻子魏*(非国家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以贪污罪拘留,仍然不允许律师会见。王辉律师随即向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经多方努力,在被羁押近一个月后,魏*被取保候审,但被要求每天到侦查机关报到。由于魏*的行为与犯罪风牛马不相及,最终魏*贪污案不了了之。

        经过一年的侦查和审查起诉,20157月,案件以顾新光涉嫌职务侵占、诬告陷害两个罪名、五起犯罪事实被起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819日至20日,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百余人的法庭座无虚席,许多群众包括顾新光所在公司的许多职工从阿勒泰等地赶来旁听。

        这是发生在十余年前的案件,由于股东间的争议演化成刑事案件,多年来,一方股东不停地“举报”,案件也从虚假出资、挪用资金到职务侵占、诬告陷害,公安、检察等机关先后以不同的罪名立案、侦查,顾新光也先后多次被抓、被放、又被抓。由于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和主管领导的高度关注,案件被演化的十分复杂。

        为查明事实,经辩护方申请,法院通知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质询。经过辩护律师的当庭交叉询问,鉴定人当庭承认了所作鉴定依据的是“票据复印件,且未经过核实”,并承认案件中的许多关键材料委托方没有提供或者鉴定人不知晓。鉴定人出庭的结果实现了辩护方的构想,充分印证了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性,再一次证实了交叉询问对揭露案件真相、还原事实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的重要作用。

         辩护律师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控辩双方围绕着起诉书的指控,分别进行了出证、质证。

        检控方指控:顾新光与胡**、翟**的民事诉讼胜诉后,顾新光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胡**等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违反程序将胡**等人铁*公司的股权抵偿给了顾新光,使顾完全占有了该公司的股份”;且当地工商机关在“极短时间内就将该公司股权变更到顾新光名下”,故此,顾新光构成职务侵占罪(这就是检控机关的起诉)。

        我们认为:顾新光是依法起诉,依法取得了胜诉判决,依法申请的执行,是法院和工商机关将股权执行、变更给顾新光(胡**等人没有财产),即使判决错了、执行错了、变更也错了,那不是顾新光的责任,更与职务侵占罪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且经过有关机关的认真的、仔细的、多次的侦查,已经证实这些法院、工商等机关均与顾新光间没有任何不当行为。因此,顾新光依法起诉、申请执行等行为完全构不成犯罪。这是非常荒唐的指控!!!

     

        检控方指控:顾新光将**公司的一台挖掘机非法占有已有。并向法庭提交了挖掘机的发票、公司审计报告等证据,以证实顾新光确实非法占有的**公司的挖掘机。

        我们认为:检控方指控的挖掘机,从来就不属于**公司,该挖掘机是顾新光所在的公司购买。检控挖掘机发票,是虚假发票,该发票早在2001年就被伊犁公安、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发票;而所谓的审计,是在没有提供原始票据、刻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的的情况下作出来的,经过当庭律师的交叉询问,鉴定人当庭表示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均不知道,所有凭证均是复印件等等。辩护人针对上榜情况,分别出示了伊犁公安、税务机关的材料,出示了2001年前后的诉讼中已经认定的证据等等。因此,辩护人认为,所有证据均证实,指控的挖掘机与胡**及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根本就没有挖掘机。

        检控方指控:顾新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十辆大货车。

        我们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因**公司欠山东方面的款项,该十辆大货车早在2002年前后就已被山东高级法院扣押并在其后强制执行了。顾新光公司所有的相同车型的十余辆大货车,是顾新光所在公司自己购买的,与指控的**公司的车辆没有任何关系(除了车型相同)。为此,辩护律师专门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据证实:指控的车辆与顾新光公司的车辆从吨位、购买年份等到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等均不相同。为了给顾新光定罪,不惜将两批车辆故意混为一谈,背离司法机关的职责,是滥用职权!!

     

        检控方指控:顾新光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15-22矿体非法占有。

        我们认为:15-22号矿体从来就不属于**公司,从该矿体的所有权关系上看,该矿体的采矿权从来就不属于**公司,**公司从来就没有取得过该矿体的采矿权证;从该矿体的占有、使用上,**公司从来就没有占有、使用过该矿体。将该矿体认定为**公司的财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这完全是指鹿为马!!并向法庭提交了该矿体的采矿权证、涉及该矿体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该矿体从来就没有属于**公司。

     

        检控方指控:顾新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胡**,致使胡**被判刑。

        我们认为:顾新光举报胡**,是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和安排进行的,其举报的事实,事实确凿,并得到了胡**再审判决书的确认:“胡**拿个人发票在公司报销10万元”。只所以改判胡**无罪,再审判决书认为“胡**是公司董事长,可以进行类似的处置”,因此不构成犯罪,而不是顾新光举报的事实是虚构的。因此,顾新光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不存在诬告陷害。

     

        公开开庭审理了二天。围绕着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出证、质证。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我们作为辩护人特别指出:控方的证据,基本上都属于虚假证据,完全不具有证据能力。这一点,也始终令我们惊奇,这样的材料,怎么能成为指控的依据?

     

        法庭审理中,辩护人就公安机关的故意违法行为提出了质疑和抗议。

        法庭辩论高潮不断。当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座无虚席的法庭上鸦雀无声,当辩护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时,数百旁听群众激动、愤慨……

        顾新光在被羁押两年之后被取保候审。

        顾新光在被逮捕之后近四年,一审宣判无罪。

        一审宣判后,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辩护律师在二审期间与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二处承办检察官充分交换了意见。201712月,自治区检察院撤回抗诉,2018110日,新疆高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并裁定无罪判决即日起生效。

        在案件侦查、审判过程中,方方面面众多人员插手干扰。与本案相关的阿勒泰地区检察分院书记田晓和受贿案、阿勒泰检察分院反渎局长王可勇受贿案等,现均已宣判。此案还牵扯到了某位律师,该律师因代理对方当事人的过程中涉嫌向上述检察人员行贿被判刑。

        本案的发生、发展,让我们看到了“指鹿为马”真是可能发生的!更让我们痛心是,有关办案机关和有关人员对于虚假证据、对于虚假指控的无动于衷和心安理得!!

        本案的审判法庭和法官、检察官们表现出了自己的法律底线和法律修养,以令人钦佩的勇气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公平和正义”在本案得到了体现!虽然,那些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人还没有受到制裁,那些纵容虚假证据和无证指控的人未受到追究,但是,冤假错案毕竟得到了制止和纠正,顾新光毕竟回归了自由。

        这是一个艰辛的历程,这是一个还原真实的历程,这是一个令人痛苦的历程,这也是一个令人鼓舞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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