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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一起挪用公款案的改判所想到的

    时间:2017-07-24 10:29:42  来源:

     

    由一起挪用公款案的改判所想到的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曹宏

    去年的一天,我正在办公室处理案件,忽接一律师朋友的电话,他告诉我,他的一个朋友因挪用公款被法院一审判处了五年徒刑,但他和被告的家人都觉得有些窝囊,想请我给“诊断”一下,尽管我当时十分地繁忙,朋友所托,我还是答应见个面,并叮嘱他们,来时把相关材料全部带上。

    下午,他们如约而至。我认真地听取了他们的介绍,并不时地提了些问题,当我看完全部材料,特别是看完一审判决,不由地有些感慨。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被告人是某国有单位一把手,主政期间,其亲属开办的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临时调剂些资金作为公司注册资金,该被告人就从本单位给其亲属支取了50万元,数天后,其亲属将50万元还了回来。几年后,被告人单位与本系统的其他单位合并时,被告人主动将此情况向上级部门做了如实汇报。后检察机关介入,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律师工作十分认真,经过阅卷、调查等工作,辩护律师在一审开庭作了无罪辩护。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以挪用公款罪判决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

    毫无疑问,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审律师工作的很投入,也十分地尽职,却没有把握住法律关系。他作了无罪辩护,但却是一个在法理上难以成立的辩护;由于他做的是无罪辩护,因此,他无法提出或者是没有发现存在着的自首事实。

    我接受了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经审理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了自首,对被告人做出了缓刑的判决。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上级检察机关撤回了抗诉。缓刑判决生效。

    从这个案件来看,确有值得我们研究的地方:

    1、               无罪辩护并不一定是最好地辩护。现在我们有许多律师,拿到一个刑事案件,首先想到的是无罪辩护。这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被告是否无罪,不应该由愿望、而只能依靠证据来确定。抛开法律环境、人为干涉等因素,在法律上和证据上能够被认定为无罪的案件是很少的。我和许多律师开庭(不论是作为一方的律师还是打对头官司)就发现,无罪辩护是我们许多律师特别是年青律师十分喜爱的辩护方式。对此我想说的是,选择什么辩护,不应该由律师的意愿、而应该由证据来决定。

    2、               当事人要的是结果,过程对于当事人来讲,几乎没有价值。认清这一点对我们律师来讲十分重要,他的重要就在于,一个好的律师,必须考虑辩护的目的。

    3、               律师讲究的是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坚持以证据为根据。于是,律师就必须加强自身修炼,提高自己的能力。你可能能糊弄了当事人,能糊弄了一时,但最终被糊弄的一定是自己。

    4、               做律师要有一身正气。刑事案件最能考验律师的能力,更能考验律师的品德。一个好的律师,不仅要精通业务,还要有脊梁,要有为维护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拼搏、奋斗甚至牺牲的精神。“法律至上,百姓为天”,刑事辩护律师要有这个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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