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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 见 莫 须 有

    时间:2017-07-25 15:28:19  来源:

     

    ——闫刚等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案

    “莫须有的典故,发生在宋朝,出自宋史岳飞传,岳飞被捕,案子将要做成的时候,韩世忠不服,找秦桧质问。秦桧说,岳飞儿子岳云给张宪的反动信,虽然找不到了,可是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原意是也许有吧,推测着有,我认为就是有,我的看法是有,后指凭空捏造。封建社会时常发生,进入现代社会,文化革命中发生过,堂堂的国家主席、党的副主席刘少奇就是被“莫须有”而客死开封。文革结束三十余年,听到过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也都是发生在与杀人相关连的案件中。为了对付自己想要对付的人,不惜拿法律当刀子,随意的抓人、随意的定罪,对法律的蔑视和践踏已到了令人无话可说的程度,而这一切,却都是“以法律的名义”,并且就发生在今天!!!

    闫刚是乌鲁木齐市创天公司的董事长。2004年,创天公司在上海获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石河子**公司知道后希望能参股其中以便获取利益,经双方商定,签订了参股协议,**公司先后投入了1.53亿元,2009年,天富公司由于资金问题,要求退出上海项目,经协商,在其获得3.02亿元的现金后,退出了上海项目,除收回了全部投资外,还获得了1.48亿的利润,投资回报率高达96%。后双方因结算问题发生争议,20104月,***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闫刚等人逮捕,20116月,检察院以挪用资金2172万元、职务侵占203万元、虚报注册资本4762万元三宗罪起诉。

    10月,经过三天开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律师关于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意见,但仍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判决闫刚有期徒刑七年。

    这是一起十分荒唐的案件。司法解释十分明确:挪用资金必须是“将本单位资金挪用给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将资金借给其他个人和单位的”。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一笔资金是给个人使用的,也没有任何一笔资金是以个人名义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所有涉案资金,全部都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使用和调配,没有任何一笔有个人行为,这个基本事实检察、法院、律师均无任何异议。但就是如此,仍要强行认定,因为这是个别主要领导确定的案件!!

    职务侵占更是可笑。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203万元是职务侵占,但是哪个公司的资金被侵占了却不知道。当事人均表示,该款项是个人借款,当时办理了借款手续,款项早已归还,而检察机关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款项没有归还!问题还在于:涉及此笔资金的两个公司均明确表示,没有资金被侵占。就是这样的事实,仍要强行定为职务侵占,律师当庭提出,“谁的资金被占有不还,证据是什么”?公诉人拒不回答,判决书仍然不回答!

    其实,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同律师对此案在法律上的认识应该没有不同,不同的只是是否能讲真话、是否敢讲真话。不管是谁交办的案件,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都应该以证据为根据。这个案件,兵团是没有管辖权的,不论是创天公司还是闫刚等人,都不是兵团系统的;不论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的行为(包括发生地和结果地),都不发生在兵团,但**师强行管辖了!在本案,程序正义已无从谈起,能有实体上的大体依法就是万幸了。

    法律在本案,完全丧失了作用,但仍然要以法律的名义判决!不需要任何证据,我说你是你就是,这种对法律的玩弄实在叫人吃惊!!这与李庄案第二季的管辖闹剧如出一辙,只不过,这比李庄案第二季更早了一些。

    20121月日,**师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为了避免当事人继续被无故关押,也为了减轻今后的矛盾,开庭前,我们与当事人进行了商讨,考虑到案件在石河子审理,考虑到案件的背景,考虑到**师主要领导的态度,经过与**师中院沟通,我们建议被告人适当地选择性认罪,争取最小损害,当事人同意我们的意见,并同意选择挪用资金中的两笔数额。开庭时我们仍然作了无罪辩护,公诉方没有对我们的证据进行反驳,也没有对我们的无罪辩护提出实质的反驳,因为,那就是客观存在,因为,那就是法律的本意。

    227**师中级法院进行了宣判,确认闫刚、付永青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以闫刚、付永青共同挪用342万元(就是闫刚、付青承认的数额),分别判处闫刚、付永青缓刑,现判决已生效。正在准备申诉。

    毫无疑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包括许多检察官,都程度不同地支持了我们关于案件的基本意见,案件最终之所以能够以缓刑结案(342万元的挪用,不能不是一个重大案件,当然,要是能构成犯罪的话),也充分地证明法官、检察官们的职业良知发挥了作用,我想他们一定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在此,我还是要表示对他们的敬意,但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与法律无关的权力,是个人的权力。文化革命昭示给我们的教训之一就是,当个人的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公正、正义、法律都已只是装饰和摆设了。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有令人欣慰的地方,毕竟当事人现在恢复了自由,但更多的是令人痛心!几年前,我曾经问:“为什么权力和法律发生碰撞,落败的总是法律?”这个案件,使我再次地想起了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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