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月26日,好**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中建**公司将7343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好**公司,转让价格为3057万元,好**公司分四次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好**公司依约支付了1200万元(在此前该房产已由好**公司以租赁方式实际使用和占有)。2012年1月16日,好**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中建**公司支付400万元时,中建**公司推诿不收,2月24日,好**公司通过公证支付送达,被拒绝。8月10日,中建**公司向好**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8月13日,好**公司复函中建**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8月23日,好**公司再次向中建**公司将上次拒收的400万元和本期应付的300万元公证送达,仍遭拒绝。8月15日,中建**公司在未告知好**公司的情况下,与新疆易**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将已转让给好**公司的7343平方米房产转让给中建**公司。
审理及判决:
2012年9月3日,好**公司在与对方多方协调情况下,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中建**公司的解除通知无效,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中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疆易**公司也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参加到诉讼中,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开庭和全部的诉讼。
2012年12月28日,乌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中建**公司解除通知无效,判令继续履行与好**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诉争房产过户给好**公司,驳回了新疆易**公司要求确认诉争房产归其所有,并将该房产过户给其的诉讼请求。
中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新疆高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主持了各方间的调解,经过长时间的工作,各方于2013年9月18日达成和解。现各方以基本实际履行了了调解协议。
律师意见:
这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案件,涉及到一房多卖的棘手法律问题。
1、一物(房)多卖是近些年比较多见的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有的作诈骗犯罪处理,有的按民事纠纷处理。
2、对一物(房)多卖,应按照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11年6月23日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在一房多卖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公示、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最高法院《审理国有土地所有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0条,《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第10条,都针对多重买卖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在先原则”,即按照登记、占有、付款、签约的先后顺序,在先者取得所有权。
3、要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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