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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德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承办律师:曹宏 周鹏

      2003年5月21日至7月11日,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连续50余天开庭,审理了全疆最大一起涉黑案,即以沈德文为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该案的审理在中国审判史上也应占有一席之地:一个案件连续开庭50余天,这大概是除了审判四人帮之外的开庭之最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起诉书指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的38名被告,实施了43起具体犯罪,涉嫌绑架、抢劫等12种罪名。起诉书称:自1998年起,被告人沈德文网罗阿克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残余势力,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二股犯罪集团,通过被告人陈立人、张立卫、张浩的具体操纵,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指挥其下属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非法***、赌博、放高利贷、敲诈勒索,并针对舞厅、旅社等公共场所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其犯罪集团提供活动经费并豢养组织成员,在阿克苏市形成了主要成员固定、分层次、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致使1人死亡、3人重伤、数十人轻伤,掠夺财物数十万元,在阿克苏娱乐、消费场所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应该说,本案的大多数被告,都有程度不同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个别的犯罪行为还是比较恶劣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分别形成了不同的团伙,发展下去,很有可能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这些人在法律上给予制裁是必要的。但从对社会的危害及各团伙的组织性上看,还远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由于此案在阿克苏地区牵扯面广(涉案人员近百人),有关领导直接介入,加之媒体事先介入并大造舆论,特别是领导的直接介入给有关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而某律师由于对案件有不同看法,针对自己认为存在的问题向有证人进行调查后证人推翻了以前的证言因此被有关机关传讯,更是给承办此案的律师们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曹宏律师作为本案第一被告沈德文的辩护律师,通过庭前查阅本案60余册案卷资料、会见被告人沈德文及参加本案的庭审,辩护思路逐渐清晰,沈德文作为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其要对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因此我们制定的辩护策略是分层的,首先是本案各被告是否构成黑社性质组织,其次沈德文是否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再次沈德文对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是否要承担责任。根据以上思路,我们开始在庞杂的案卷资料中进行精挑细选,审慎地制定对各被告人的发问提纲,将沈德文不是该组织成员更非领导者清晰地展现在合议庭成员及旁听观众的面前。


    案件审理情况:


    本案是阿克苏地区的第一大案,审理期间,原地区负责政法工作的主要领导亲临法庭进行指导,并对律师辩护提出了许多要求,开庭审理历时50余天。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3日作出(2003)阿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对我们提出的本案不属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沈德文未起组织、领导作用之意见,判决表示不予采纳,并以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为基础进行了定罪和处刑。值得回味的是,尽管裁判文书写明了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在对第二、三被告坚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对第一被告沈德文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


    办案感言: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们,坚持了“顾全大局,坚持原则”的方针,尽管在审理中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尽管在审理中律师们遭受了十分不公正的对待,尽管公诉人当庭公然表示要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尽管法庭的公正性已经明显失衡等等等等,律师们大都表现出了较高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豁达的气度,赢得了法官、旁听群众包括公诉人在内的广大干部群众的尊重。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面临了巨大的压力。在本案开庭的第一天,由于一系列的程序违法等情况,我们提出了反对意见,特别是通过对控方证人的发问,充分证明了许多我们要证明的问题。当天晚上,某部门负责人向我转达了地区某领导的几点意见,给我施加压力,遭到了我的断然拒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如在开庭第一天,还未审判即将38名被告五花大绑游街示众;在开庭时不解除戒具;庭审时要被告人始终站立;明明法庭绝大多数座位空着但是却只给每位被告家属一张旁听证,哪怕许多群众在法庭门口想要旁听却无法进入等,这些做法均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在辩护人的强烈反对下,有些情况得以纠正。但是至今想起仍让人记忆犹新的是,在整个法庭调查过程中,某些人的发问比公诉人的讯问更具指控性;公诉人可以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某律师你也是一个男人?”)甚至当庭进行恐吓(“某律师我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律师却不能进行反驳;更为有意思的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完公诉意见律师开始发表辩护意见时,法庭突然要求从最后一名被告开始辩护,做为第一被告辩护人的我是最后一个发表辩护意见的人!这是为了不让其他的律师跟着我的辩护而形成共同的辩护意见还是有其他的什么,我实在不得而知,但这种做法在该中级法院的历史上却是从来没有过的!尽管我当庭对此提出了强烈反对并要求给予解释,但不待我的反对意见讲完,法庭已要求最后一名被告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了。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有时真叫人感到一种痛彻心肝的悲痛与无奈!法律与权力的碰撞,落败的为什么总是法律?!个人的权力没有制约,后果真是可怕。当案件溶进了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时候,要在法制的轨道上行进是十分困难的。可这更给了我们一种努力的欲望——不能恪尽职守,怎能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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