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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银盛房地产公司拆迁补偿案

    承办律师:曹宏 王辉

      1995年,新疆银河房地产集团公司为建造银河大厦与**局达成拆迁安置协议,银河集团同意在**局原有面积上给其多补偿近千平方米。1996年,双方因施工发生分歧,1997年,银河集团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后**局提出反诉,要求按协议将未补足的面积补足。1997年,银河公司将银河大厦整体转让给了新疆银盛房地产公司。经法院一、二审判决银河集团败诉。由于银河大厦已转让银盛公司,因此银盛公司要承担上述补偿责任。


    银盛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以程序瑕疵为由使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被依法撤销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从而使案件有了转机,其次,针对案件情况,对合同主体及效力提出异议。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曹宏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了**局要求补偿近千平方米面积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局未提出上诉。


    该案的再审和重新审理的判决及**局的未上诉,充分说明了律师只要能够准确运用法律和法学理论,找准法律关系,善于组织证据,就能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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