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新疆某集团公司、胡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一审全面胜诉,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与商事交易安全。
一、基本案情
原告: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某集团公司、胡某某(新疆某集团公司委派到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高管)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核心事实:
2021年10月,新疆某集团公司与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将堆场及仓储库出租给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租期至 2024年9月,月租金42000元。2023年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严重萎缩、资金链断裂、账面亏损440万元,欠薪、欠税、债务违约风险集中爆发。
2023年10月,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胡某某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章及合同专用章。
2023年11月24日,胡某某代表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某集团公司签订《仓储服务合同解除协议》,提前终止租赁并约定互不追责。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后以“新疆某集团公司与胡某某恶意串通、滥用股东 /高管权利、擅自解除合同致公司损失”为由,诉请确认解除协议无效、赔偿损失126万余元。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围绕三大关键问题展开激烈交锋:
《仓储服务合同解除协议》是否无效:原告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被告抗辩协议系公司经营困境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止损,无恶意串通事实。
新疆某集团公司、胡某某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原告主张被告滥用股东权利、违反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被告主张胡某某有合法授权,解除合同系为避免损失扩大,未谋取不当利益。
原告诉请的126万余元损失能否成立:原告主张设备投入与预期利益损失;被告认为损失无充分依据,且合同明确约定解除后互不追偿。
三、代理律师核心工作
接受新疆某集团公司委托后,我所任来珠、海克瑞律师迅速组建办案团队,精准制定诉讼策略:
1.全面梳理证据链:调取灵*公司财务报表、欠薪欠税记录、股东会函件、授权委托书、解除协议等,完整还原公司经营恶化、合法授权、协商解约的全过程事实。
2.精准法律论证:紧扣《民法典》恶意串通无效的主观通谋+客观损害双要件,以及《公司法》股东/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边界,论证解约系止损决策、无利益输送、未滥用权利。
3.庭审高效抗辩:聚焦原告举证不能的短板,重点说明胡某某签约有明确书面授权,构成有权代表或表见代理;原告公司已濒临清算,解约是降低租金支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经营行为;协议约定互不追责,原告主张损失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4.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本案本质是合同解除效力争议,而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从案由与请求权基础层面夯实抗辩逻辑。
四、法院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定《仓储服务合同解除协议》合法有效,无恶意串通、无效情形;新疆某集团公司、胡某某不构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是股东合规行使权利、高管依法履职的典型胜诉案例,明确了司法裁判尺度,即高管基于合法授权的经营决策,只要符合公司利益、尽到勤勉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仅因持股身份,不必然构成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需严格审查是否滥用权利、谋取不当利益。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始终深耕公司商事、股东权益、合同纠纷等领域,以专业能力与严谨态度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如您遇到类似股东争议、高管责任、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合作!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律系,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研究生。一九九三年获得司法部、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的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同年取得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资格;同时取得了司法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人事部组织的全国法律顾问资格统一考试。从事多年法院审判工作。担任新疆法学会理事,乌鲁木齐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惩戒委员会秘书长、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副会长。联系方式:13909921621。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新疆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执业期间,承办过企业产权界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改制等非诉业务,办理了银行不良资产清收、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商业汇票、买卖合同等诉讼案件。现担任两家公司法律顾问。 海克瑞律师始终坚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将每一个案件做到当事人满意。联系方式:1816020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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