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宏律师办理的郑劲松挪用公款案是1998年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反贪局等共同办理的三大要案之一。起诉书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1.5亿元。
曹宏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调查,仔细查阅资料,提出本案不应适用1998年5月关于使用人范围的司法解释,故本案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又提出被告人已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同时从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论述,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曹宏律师为被告人郑劲松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该审判结果在自治区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曹宏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宣告被告人郑劲松无罪。无庸置疑的是: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案件获得成功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该案是刑事辩护的成功典范。被收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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