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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5.8”特大火灾损害赔偿案

    承办律师:曹宏 戚磊 宋冰 杜珍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8日,新疆****厂对外出租的仓库发生特大火灾,大火燃烧了将近一天,共烧毁50间库房的货物,一名消防武警战士在救火中牺牲,几十家商户在此存放的数千万元的货物被烧毁,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巨大。此案在全国引起轰动,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乌鲁木齐市政府成立了应急处理小组,中央电视台连续进行报道。在2006年感动中国的颁奖大会上,牺牲的武警战士被评为十大感动中国人物。


        火灾发生后,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受灾商户的委托,指派曹宏、戚磊等律师担任受灾商户的律师。


        这是一起十分困难的案件,经律师调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均没有赔偿能力,若简单的起诉,则面临着即使胜诉也得不到赔偿的结果;这又是一起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如果我们能够准确地找准切入点,正确把握法律,则完全可能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个判例,使这类对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利益产生了重大危害案件的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也能够使百姓的财产权利得到基本的维护。


    案件处理情况


        经过律师的工作,消防部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2006年10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次火灾原因系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电缆接头不实导致火灾;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1、慕源公司(转租库房单位)两名电工违规施工,对火灾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慕源公司未按规定报审报验,管理不到位,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3、新疆国际商贸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出租库房单位)对失火仓库消防安全督促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间接责任。4、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对产权进行托管的单位)对所属单位物流中心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间接责任。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5.8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不仅确认了上述单位的责任,还对各单位的有关领导作出了行政处理。


    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火灾现场过火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出可清点物品的损失为1300多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承办律师认为除上述单位外,失火库房的产权单位(新疆建筑机械厂)也应对自己怠于行使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006年11月,根据受损数额的不同,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分别代理29家受灾商户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新疆建筑机械厂、新疆国际商贸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情况

        “5.8” 火灾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难点和特点在于:


    1、侵权责任主体多。主体有新疆建筑机械厂、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商贸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


    2、侵权责任主体之间关系复杂。


    3、侵权责任主体在火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各自的侵权行为和程度不一,多因一果引发火灾。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该案时,通过大量的前期调查,理清各责任主体间错综复杂的内部关系,全面搜集各责任主体具体侵权行为的证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为基础,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张各责任主体对商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审理结果

        “5.8”火灾财产侵权损害赔偿案审理历时近一年,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认为各侵权责任主体应根据其各自的过错大小和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新疆建筑机械厂承担10%的赔偿责任、新疆国际商贸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按火灾鉴定结论确定的损失数额予以赔偿。


        终审判决作出后,有关责任主体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商户再次应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有关责任主体的申诉,维持了终审判决。


        本案历经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级法院的审理,已给本案的审理划上了句号。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最终裁决,确立了类似案件的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应该说,对人民群众基本利益的维护在本案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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