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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 索赔金额4800万元,一审判决仅支持6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曹宏 米拉

            【案情简介】

    北京中建**土木工程公司(原告)与新疆宝明矿业公司(被告)于2012年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年限拟定为18年,具体合作事宜以《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为准。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另行签订了7份《施工总承包合同》。被告在7份总承包合同履行完毕后,通过招投标(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参与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了新的《施工总承包合同》。2022年4月,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支付人员、机械停窝工损失补偿款3098.21万元;2.支付油料调差补偿款312.5万元;3.支付设备折旧补偿款1300万元;4.支付质量保证金79.9万元”,诉讼标的额共计约4800万元。

          【代理过程】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曹宏律师、米拉律师接受新疆宝明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案被告宝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 了解案件事实:由于本案所涉工程时间跨度较长,存有知情人员已离职或材料已不存在等问题,律师们详细查看了涉案工程近十年间的全部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资料等等,并在查看资料期间遇到问题便找公司相关人员一一核实,详尽地了解了事件的全貌。

    2. 查找证据、确定应诉方案:代理律师经了解委托人对诉讼请求的态度、罗列事实、研究法律后,经过查阅大量工程资料,找到了多份能够直接推翻原告部分诉求的书证,同时,认真研究了合同条款。根据相关证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应的法律规定,拟定了初步的应诉方案,即“除了同意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外,其余诉讼请求均不予认可”。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为最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3. 与法院、鉴定机构沟通鉴定结论: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对停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后鉴定公司出具的《征求意见稿》中停窝工损失被鉴定为1400万元。经代理律师对《意见稿》认真研究、与被告公司专业工作人员等多方沟通后,对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鉴定依据、计算过程中出现的纰漏等提出了异议。经律师几轮沟通后,法院重新出具《鉴定委托书》,缩小了鉴定范围;鉴定公司也更换了鉴定依据;并对其他纰漏进行了修正。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最终鉴定公司对损失金额提出两种鉴定意见:第一种鉴定意见为319万余元,第二种鉴定意见分成未填写原因的232万余元和已填写原因的60万余元。

    4. 庭审: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运用了举证、质证技能,逐一指出对方的证据瑕疵,针对对方的诉求进行举证反驳,就双方的证据进行归纳总结,并就原告的举证及证据针对性的发表了辩论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高度认可。充分的庭前准备以及娴熟的庭审技能,使我们的代理意见在判决时被全面采纳。

          【判决结果】

    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停窝工损失601,479.25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799,055.95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二审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昌吉中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 799,055.95元”;

    2.撤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停窝工损失601,479.2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停窝工损失3,195,289.15元;

    4.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鉴定费35,953 元;

    5.驳回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再审申请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新疆高院于2024年2月22日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办案心得】

    诉讼靠的是证据,讲的是法律和法理。证据理念的运用和证据规则的掌握是诉讼基础,而对于法律的掌握特别是对证据规则的熟悉,则全面奠定了胜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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