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宣告无罪。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底,谷某某经营的阿拉山口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阿拉山口某站签订废铁买卖合同,自阿拉山口某站收购废铁。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2日间,谷某某未经同意,安排司机未过磅,将阿拉山口某站换15线与油品线间大坑内钢渣6块运至其租用的位于阿拉山口市友好路的院子内,后与其他废钢铁一同出售予籍某某。6块钢渣重量合计84.82吨,经鉴定价值为900元/吨。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谷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于2021年8月23日移送某铁路检察院,2022年9月13日某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因疫情原因耽搁,案件直到2023年才进行实质审查,辩护人北方律所孙涛律师在2023年2月接受了被告人谷某某妻子的委托,担任谷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二、关键问题
通过对案情的反复研究和梳理,辩护人认为下述的问题必须在法律层面和证据得到解决:
1、谷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2、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三、辩护意见
1、本案基本的犯罪事实未能查清,存在诸多疑点,明显违背逻辑、常识,谷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不具有秘密性。
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查明,依据2018年4月2日阿拉山口站【阿站安(2018)XX号】文件及附件、重新修订的《阿拉山口站换装库区机动车辆、人员出入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入库人员(含机动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均需提交入库申请资料、审批手续及加盖铁路公安所批复的专用章,方可出入换装库。2019年1月1日,谷某某经陈某某(负责阿拉山口车站废旧物资的处理、招投标工作)批准、铁路公安所审核盖章同意,并持出入库手续经门卫保安验证后进入换装库15线拉运6块废旧钢渣。吊车司机谢某、牟某和平板车司机王某、马某等询问笔录均可证明在拉运废旧废旧钢渣、火车车厢的过程中均有相关车站工作人员现场监控,这样大件物品没有经过同意不可能运出阿拉山口车站库区的,而且知道后27个月都没有提起过异议,显然不符合逻辑,本案中存在主客观不统一,不存在侦查机关所说的秘密窃取的行为。
2、现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细节表述不清,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人提出申请,要求检察员将2018年4月2日阿拉山口站【阿站安(2018)XX号】文件及附件、重新修订的《阿拉山口站换装库区机动车辆、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谷某某办理的阿拉山口车站换装库出入证及相关审批手续(2台大型吊车、3辆17米长平板)提交给法庭。目前为止检察机关均未提交。而平板车司机王某、马某与谢某、牟某笔录一致,能够证实是陈某某说把剩下的所有东西都清理干净拉出去,可以不用过磅并且门卫亦经核实陈某某后才同意放行。
被害单位负责废旧物资管理的陈某某陈诉前后矛盾,存在虚假陈述。首先,从现有证据来看陈某某第一次说根本就不知道钢渣的事情,第二次又把钢渣的形态描述非常清晰,这显然不合常理。其次,时间节点上存在矛盾之处,2019年1月1日陈某某在明知经其本人同意办理了2台大型吊车、3辆17米长平板、驾驶人员的相关手续拉运废6块旧钢渣和废旧铁罐后,却在2020年9月25日办案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否认拉走6块废旧钢渣只同意拉走了一个铁罐,而铁罐和6块钢渣是一起拉走的,办理2台大型吊车、3辆17米长平板的入库手续就是为了拉运6块80吨重的钢渣和铁罐,否则怎么可能需要2台大型吊车、3辆17米长平板,而又在拉运完的27个月2021年6月24日接到阿拉山口站派出所通报后陈某某才报案称存在废旧废旧钢渣丢失的情况,难道陈某某和阿拉山口车站派出所都忘记了吗?2019年1月1日拉运废6块旧钢渣和废旧铁罐的2台大型吊车、3辆17米长平板、驾驶人员的相关手续均是通过其同意办理的,这些事实他们能否认吗?最后,陈某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极有可能通过证人证言的方式来否定同意谷某某拉运废铁的事实而害怕承担责任,并且对不过磅拉运钢渣长时间未提出过异议,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证实陈某某同意谷某某不过磅拉走钢渣的事实,陈某某自相矛盾的证言并不能证明谷某某犯有盗窃罪。
3、本案对钢渣的价格认定,依据不充分
本案中鉴定的依据仅凭被害单位负责废旧物资管理的陈某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且价格认定书是无实物认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的通知》发改价认办〔2020〕97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三)被盗财物已经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其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实物状况等影响价格重要因素的。第八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进行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本案只看到鉴定分析过程,鉴定意见的结论,没有看到检材的基础数据,我们认为没有检材的基础数据,辩护人没有办法判断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以及鉴定的结论是否真实可靠。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经与公诉人、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后,一审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对谷某某的起诉。
五、案例评析
1、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报案人王某的举报与公安机关查证的事实不符,其举报内容并非源于亲身经历,并且其报案的真实原因是认为谷某某欺骗自己,造成自己亏损,在存在民事纠纷的基础上,不排除其存在打击报复谷某某的可能。
2、被害单位负责废旧物资管理的陈某某在事情发生后27个月都未提出异议,其因害怕承担单位责任才又报案称钢渣存在未过磅拉运的情形,辩护人申请2个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拉运钢渣事前陈某某是知道并同意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谷某某没有经过同意擅自拉走废旧钢渣,反而有证人能够证实在拉运废旧钢渣的过程中陈某某是知晓并同意的。
3、在无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谷某某实施了盗窃钢渣的行为。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不能成立,应认定被告人谷某某无罪。
六、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为了吃透案情,辩护人仔细查阅并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对谷某某的定罪证据做了全面地客观分析,成功揭示了案件中的疑点和不合理之处。辩护人认为案情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谷某某有罪。因此,辩护人遂确立了无罪这一辩护方向。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被告人既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只要能够提出合理怀疑就可以达到无法定罪量刑的目的。但辩护人认为这是有风险的,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普遍环境下,其极有可能对此予以定罪量刑。因此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谷某某不构成盗窃罪。
七、典型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和正式判决之前,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这一原则不仅是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更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在本案的具体审理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和实际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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