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张某等人与“被害人”马某、梁某某相约多次进行赌博,2022年7月26日李某等人偶然间发现与马某、梁某某赌博用过的扑克牌被做了记号,因而怀疑马某、梁某某赌博时出老千,几人商议再次约马某、梁某某来赌博,当场抓住出老千的人,将前几次赌博输的钱要回来。
2022年7月29日,张某某约马某、梁某某到某县赌博,当日16时,被告人张某发现梁某出老千,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等对马某、梁某某实施了殴打造成马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等计算前几次赌博共计输给马某、梁某某47万元,随即拿走马某、梁某某当日携带的31.6万元,剩余款项让马某、梁某某打了借条,之后送二人离开。
案发后,某县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赌博罪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多次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某县检察院仍以抢劫罪、赌博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30万元。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通过对证据材料多次进行梳理,与被告人张某某沟通后,决定对指控赌博罪认罪认罚,对抢劫罪不认可。
二、关键问题
被告人张某某抢劫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辩护意见
张某某被指控的“抢劫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要回自己被诈骗的财物。
从事实上讲,本案起因是马某、梁某某在赌博中“出老千”诈骗张某某等人的财物,梁某某在出具的《谅解书》中也自认“有不规范的行为”,梁某某通过对扑克牌背面的记号可以识别出扑克牌的花色和牌面。
结合马某、梁某某笔录及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数次赌博中张某某等人至少输了47万多,其“抢劫赌资”的数额没有超出“所输赌资”。根据刑法打击罪犯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出发,张某某在实际抢回赌资的过程中不可能所抢的和所输的完全一致,赌博的情况复杂,赌资的计算、特别是输赢的计算每个参赌人通常计算各有不同,只要在基本的范围内,就不能过于苛求。因为“抢回”赌资在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是要回原来就属于自己的财产。特别是在对方出老千进行诈骗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即使略有超出财资,也应坚持“对被告人有利原则”。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同是抢劫财产,是认定为抢劫还是不认定为抢劫的关键在于“是否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具体的讲,为了实现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的目的,客观上通过暴力等方式改变财产控制权或者所有权的行为是抢劫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为目的,而是为了要回所输或者所赢的赌资的行为不认定为抢劫罪。核心在于行为目的。
在客观上,为了索要自己被他人诈骗的财产,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使有一些轻微暴力行为,由于其行为不是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不应认定为抢劫。
在主观上,对于该类财产性质的认识不同于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认识,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明显不同,被告人张某某仅仅想要回自己输掉的赌资,并且其认为,马某、梁某某采用作弊方式进行赌博,因此两人赢得赌资的所有权不属于两人,仍然属于自己。
从法理上说,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与他将要受到的处罚相当或者相适应。抢劫罪是重罪,而张某某等人索要被诈骗的赌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不能与抢劫罪相比。将赌博中索要债务行为认定为抢劫,势必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后果。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遂判决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作出后某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就此辩护人与二审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了沟通,最终,州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撤回抗诉决定;州中级法院裁定同意检察院撤回抗诉。
五、办案心得
“抢劫赌资”案件,系行为人事出有因,为索回自己所输或被骗赌资,而实施暴力行为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对抢劫赌资行为做了概括性规定,没有明确适用的时间、空间等条件。司法实践中,对该司法解释关于时间的适用分为“当场抢回”和“事后及时抢回”两种情况,两种情况应当均可以适用。一审中公诉人提出抢回赌资的时限应当为“当场抢回”。辩护人通过查阅大量案例提出,对要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并无必须当场,况且,发现自己被骗,更多的时候都是在事后而非当场,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对行为人主观认知、动机目的、行为表现做出整体评价。只有在案件的定性上做到精准分析,才能在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做到据理力争,取得有效的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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