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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联增抢劫、妨害公务(改判)案

    承办律师:曹宏 王辉

                                                                    基本案情:
        这是一起百姓“被”抢劫的案件。2010年12月本案第一被告阿里木江与俄罗斯商人萨沙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一份玉石买卖合同,约定由萨沙向阿里木江提供玉石。合同对运费未做约定,只是约定由卖方将玉石运到吉尔吉斯坦买方指定中间人处,由该中间人将玉石运至中国吉木乃口岸交给阿里木江,阿里木江在收货两天内对玉石进行检验,若玉石品质符合双方约定为俄罗斯碧玉,阿里木江立即给付约定价款,若经检验,非俄罗斯碧玉,则阿里木江将玉石退还萨沙。2011年1月,阿里木江与本案第二被告孙联增等人得知重达4.5吨的玉石已运到口岸但被金怡公司“撬”走,即找该公司协商并提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向边防派出所、吉木乃县公安局报案,但均被告知系经济纠纷,要当事人自己处理。为此,阿里木江方面在阿勒泰市聘请了律师,到吉木乃县人民法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但三法院均以无管辖权或其他理由对阿里木江提出的申请未予受理。在此期间,金怡公司单方将玉石拉出并要运走,被告孙联增等人得知后为防止诉争标的物灭失,即安排人进行拦截,在没有发生任何冲突的情况下将玉石拉运至吉木乃县,并支付了司机2000元费用。经县公安局出面,孙联增等人将玉石放至县公安局院内,县公安局给孙联增出具了“证明”:“玉石暂放至公安局院内,等待法院裁决,法院裁决前,不允许任何人拿走,法院裁决前玉石由孙联增家人看护,裁决出来后完全按裁决执行”,该证明加盖了县公安局的红色大印。将玉石存放在公安局院内后,孙联增仍在积极与吉木乃县法院联系诉讼事宜,但正在孙联增等人忙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时,金怡公司在个别人的支持下,再次故意制造事端,1月28日,在没有事先通知孙联增,也没有与孙联增等人进行协商的情况下,金怡公司突然在公安局院内装运玉石,得知情况后,孙联增与弟弟赶到公安局院内,为阻止金怡公司拉运玉石,孙联增及弟弟采取了自焚方式,后被救下。


        当孙联增与其弟在医院救治烧伤时,吉木乃县公安局于2011年2月1日以抢劫罪将孙联增从医院予以拘留,阿勒泰检察分院于2011年11月8日以抢劫、妨害公务罪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意见: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曹宏、王辉律师在接受孙联增亲属的委托后,通过会见孙联增,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我们认为本案就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但由于该玉石产生的利益可能十分巨大,引起了个别人的高度关注,案件从民事“变成”了刑事。这是一起显尔易见的人为插手的“被刑事”案件。


    本案的事实是,阿里木江签有书面合同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他们有充分理由认为玉石是属于自己的,玉石被他人“撬行”后,采取了寻求司法救助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申请保全,向法院提出诉讼,已穷尽了可以寻求的公力救助;金怡公司先是撬行,违反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后单方面擅自拉运争议玉石,复杂事态,已是不当;当公安局出面将玉石放到公安局院内后,利用有人支持,有恃无恐,再次擅自拉运,制造事端;孙联增等人为了保证诉争标的物不灭失,采取了自力救济方式,这是百姓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在此过程中,没有暴力,没有胁迫,还给了司机2000元钱,这是什么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竟然会给被害人钱财!在取得诉争财产后将其存放在公安局,并明确要通过法院裁判,这何罪之有???至于妨害公务,就更是荒唐了,就连公安机关的立案登记、起诉意见书甚至起诉书均确认:“孙联增二人为阻止金怡公司工作人员拉运玉石”,孙等人阻止金怡公司人员,并未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何来公务被妨害?


    孙联增等人拦截行为是一种无奈的自我保护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自我救济”,是百姓在穷尽了各种救济途径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不得已的行为,该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最终的限度,并且不得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实际的伤害。
    由于孙联增等人行为的目的不是要非法占有该玉石,而是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解决争端因此完全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其采取的自我救济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拦截过程中又没有任何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因此,孙联增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孙联增没有妨害任何机关执行公务,他所“妨害”的,只是金*公司的恶意行为,因此,也完全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


    基于本案的这些基本事实和证据,我们作了孙联增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

    法院判决:
    12月1日阿勒泰中级法院经过两天开庭,于2012年1月21日作出判决,对我们提出的孙联增等人不构成抢劫罪、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给予了支持,但却在检控方没有指控的情况下,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孙联增有期徒刑二年。孙联增等人均不服,提出了上诉,检察院也不服,提出了抗诉,案件经新疆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办案心得:


    由于人为的因素,一件在法律上并不复杂的案件变得异常困难。


    为了利益,民营公司可以成为国家机关!撬行,多次单方挑起事端,没人谴责,反予保护;有书面合同,不行;报案,不行;请求司法求助,不行;将诉争玉石放到公安局还不行,那百姓应该怎么做才行?!!先是逼上梁山,后曰百姓为盗,这就是我们讲得民生,我们就是如此来实现司法正义的??
    我们无法对玉石背后的问题进行猜度,也无法了解某些人为何会那么关心并直接地介入到这样的案件中来,但直接给当事人的母亲打电话要他们退出,多次要孙家人退出,孙联增的妻子、姐姐、小弟弟甚至弟媳妇等与案件无任何关系的人被抓、被牵连到案件中来却是不争的事实。


    这样明白、简单的案件,没有任何法律难度,难就难在玉石背后巨大的利益!!!难就难在某些机关的脸面要比百姓的权利、百姓的自由,要比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公信力重要的多!!!


    孙联增如果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情节、金额,仅抢劫罪其量刑就应在十年以上(玉石的鉴定价值为60万,据当事人说该玉石的价值应为上亿),与妨害公务罪两罪数罪并罚,孙联增的刑期起码是十几年,现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一审法院以轻罪代替重罪,使被告人孙联增可能面临的刑罚大幅度降低。但必须要说明的是,本案阿里木江、孙联增一方与金怡公司一方并非交易的双方,孙联增拦截玉石的目的不是直接取得玉石的交易权,即使要交易,金怡公司也不是交易的相对方,而是与阿里木江等人一样为买方,现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孙联增拦截玉石的目的是为了等待法院裁决,以确定玉石的归属。这与刑法二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不相符,故孙联增等人的行为也不应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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