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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 债权人允许名义债务人转移债务,担保人提出免责事由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裁定再审

    承办律师:曹宏 丁雷雷

               近日,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曹宏、丁雷雷律师代理的哈密某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其股东应对哈密某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裁定再审。

    【基本案情】

    2016年,赵某以缺少流动资金为由,以自己和其他五人的名义向小贷公司分别借款200万元,金额共计1200万元,担保公司为赵某等六人分别提供担保。借款期间,赵某偿还1200万元借款的利息200余万元。后该借款经展期后,赵某等六人仍未按期如约偿还借款。小贷公司作为原告将赵某等六人、担保公司及其股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等六人偿还借款,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赵某为实际借款人其余五人为名义借款人,赵某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公司及其股东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经过】

    本案诉讼中,担保公司及其股东先是委托其他律所的律师代理本案,在本案一审败诉后,担保公司及其股东意识到本案的疑难、复杂,委托曹宏、丁雷雷律师代理本案。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深入分析研究案件,仔细梳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在与当事人多轮沟通后,发现本案中存在债务转移的行为,小贷公司为躲避监管将1200万元资金以赵某等六人的名义借出,就赵某等六人的借款行为分别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期间赵某一人偿还借款利息200余万元。在证据上找到了小贷公司将给予其他人的借款转至赵某的名下,进一步证实债务转移的行为。为此,律师向二审中提交了债务转移没有取得担保公司书面同意,担保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已经成立,对转移的债务不在承担担保责任的意见,但二审法院认为借款在赵某与小贷公司之间成立,赵某应偿还1200万元债务,担保行为有效担保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担保公司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律师围绕判决中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研判,重新归纳本案的核心问题,带着问题去梳理证据,检索案例,起草新的法律适用意见。据此向新疆高院递交再审申请,在询问过程中向合议庭陈述了本案的核心问题,充分论述了担保公司对其未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依法不承担责任法律意见并提交了检索的案例。事后合议庭采纳了律师的再审理由,作出再审裁定由新疆高院提审。

    【后续工作】

    曹宏、丁雷雷律师收到再审裁定后,将按照程序推进案件,继续梳理、补强一、二审忽略的证据,围绕债务转移进一步检索法律,相关案例,为后续庭审做足准备工作,便于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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