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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程序瑕疵、突破虚假证据 终使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指令再审

    承办律师:曹宏、米拉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新疆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诉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再审申请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要求再审申请人向其退还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法院对本案缺席审理,判决支持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在2022年7月得知上述判决一事,并于2023年1月向新疆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代理过程】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曹宏律师、米拉律师接受委托,作为本案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经与委托人多次沟通、查看案件相关材料、调取原审案卷后相继开展了下列工作

    1.发现原审程序重大瑕疵

    律师在查阅原审判决及材料后发现原审法院忽略了再审申请人是香港注册的公司,本案应为涉外(港)案件的这一事实。原审在送达过程中未按涉港澳的法律规定依法送达,在缺席审理过程中也未对本案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做出释明,缺席判决后仍然未依照涉港案件相关规定送达判决书。该缺席判决存在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情形,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2.突破对方设置的虚假证据

    律师在查看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时发现,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证据)存在删情形,被申请人将对已方有利的记录保留,对己不利的记录删除,恶意删改聊天记录制造再审申请人违约的假象,导致原审判决支持了其诉求。

    3.重新起草文书组织证据

    律师发现原审判决的上述重大问题后,承办律师经多次讨论确定了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据此起草递交了新的再审申请书,并要求委托人对涉案的聊天记录通过公证机构做了证据保全。律师对公证后的聊天记录与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聊天记录进行逐一对比,罗列出被申请人删除的内容,并将其他证明被申请人违约的相关证据一并整理成册,在询问时提交给了法庭。

    4.积极参加再审法庭组织的询问

    在询问过程中,代理律师向法官详细陈述了再审理由,将关于涉港案件送达的特别规定逐一列明,并向法官提交了庭前准备好的证明被申请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以及被申请人才是协议违约方的相关证据。

    上述做法引起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合议庭于询问后及时作出了“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再审本案”的裁定,在裁定书中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再审理由。

     

    【裁定结果】

    一、指令新疆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律师说法】

    一、涉港澳案件的审理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

    二、当事人对于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于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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