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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反败为胜的纠纷

    承办律师:王泽阳

     ​承办律师:王泽阳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5日,中铁某局项目部与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将精伊霍铁路某处箱形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了某建设集团公司施工。中铁某局通过中铁某局上海公司向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某建设集团公司因付款与中铁某局、中铁某局上海公司产生纠纷,认为中铁某局和中铁某局上海公司尚欠其部分工程款未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根据某建设集团公司的新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改判中铁某局和中铁某局上海公司给付某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和利息损失。中铁某局和中铁某局上海公司不服,遂委托我所王泽阳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为追加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经审理改判驳回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经过】

        在本案诉讼中,中铁某局和中铁某局上海公司先是委托其他律所的律师代理本案。在本案第一次发回重审并且败诉后,中铁某局和中铁某局上海公司意识到本案的复杂和风险,遂慕名找到我所王泽阳律师代理本案。在接受委托后,王泽阳律师认真查阅、梳理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与当事人进行了详尽的沟通,不放过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最终发现了某建设集团公司在原审中提供虚假证据以及涉案合同实为虚假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并未履行等一系列严重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王泽阳律师协助当事人深挖证据材料,并做好了充分的诉讼准备工作。

        首先,某建设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是同一条铁路线上其他项目中发生的材料及劳务费单据,与涉案工程项目无关,原审律师及法官均没有发现该证据问题,导致本案第一次发回重审,法院做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王泽阳律师在二审中对这些虚假证据发表了有力的质证意见,充分揭露了这些证据确实与本案无关,根本不能证明某建设集团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迫使对方律师不得不当庭承认其在原审中提交的这些证据确实出现了错误。

        其次,王泽阳律师基于对本案事实的深入调查了解,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认真研究分析,认定涉案合同是实际施工人万某借某建设集团公司之名与中铁某局项目部签订的,实际并没有履行。该合同是一份虚假的合同,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某建设集团公司主张所谓的工程款和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实际上,在该涉案合同签订之前,实际施工人万某即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与中铁某局新疆指挥部签订了包括涉案工程项目在内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因该建筑公司无法开具工程发票,万某才又借某建设集团公司之名签订了涉案合同。基于上述事实,王泽阳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新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发表了充分的代理意见,向二审法官全面展示了本案的真实面貌,使法官认识到本案如果不发回重审,不追加万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将导致本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且存在损害万某合法权益的可能。虽然再次发回重审违反法律规定,但为了查清事实,本案最终不得不再次发回重审。

        最后,在第二次发回重审中,万某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王泽阳律师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乘胜追击,依照庭前拟好的发问提纲,在庭审中对万某和某建设集团公司发起了卓有效果的发问,迫使万某和某建设集团公司代理人不得不承认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确为万某,在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之前,涉案工程已由万某施工完毕等对中铁某局和中铁某局上海公司有利的事实,进一步印证了王泽阳律师的代理意见,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泽阳律师的代理意见和相应的法律依据,认为某建设集团公司与中铁某局项目部之间并无签订、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案涉合同标的而言双方无实质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应属无效,某建设集团公司和万某也未尽到证明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确为真实的工程欠款的责任,某建设集团公司依据该合同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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