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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 程**职务侵占案

    承办律师:曹 宏 肖翠平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19)新0104刑初890号刑事判决,认定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程**委托了曹宏律师和鼎卓律师所的肖翠平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并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重审。在开庭审理后,公诉人以事实、证据有变化,撤回对被告人程**的起诉。2022年9月18日,检察院作出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不起诉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7日,兵团联*公司投资3000万元成立了联合利*公司,指定程**担任联合利*公司的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9日,由联*公司与文*签订居间合同,以取得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两侧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后支付文*居间费用1110万元。6月11日,由联合利*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文*支付居间费用1100万,同日文*将其中750万元通过侍**的个人账户转入被告人程**的个人账户中。随后程**将该750万元分别转至兵团联*公司、奥*体育用品经营部、联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最后程**虚开普通发票冲抵上述款项。检察院的起诉和原一审判决据以上事实认定被告人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联*公司的财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据此起诉并判决程**有期徒刑五年。

       二、辩护

       在二审及发回重审一审的开庭中,辩护律师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与公诉人展开激烈的辩论,指出本案的两个核心要点:一是应正确认定被侵占的750万元是谁的财产;二是处分750万元中程**是否将其占为“己有”。从法律上讲公司的财产属于全体股东所有,联合利*公司是兵团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联合利*的财产属于联*公司,该750万元款项是兵团联*公司的财物。而现有的证据已经证明了程**将750万元的款项交于由兵团联*公司支配、使用,本案没有侵占本公司财物的事实,亦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中侵占公司财物这一客体要求,起诉及原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财产的属性,没有分清被害人(本单位),没有查明因果关系。开庭后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撤回了起诉,后检察院作出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不起诉决定。

       三、本案启示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仅仅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本案辩护律师以社会危害性为起点,从职务侵占罪的财产属性、被害单位的法律属性、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入手,以“证据为根据”,从证据和法理上细致分析被告人程**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不具有违法性,在法庭上与公诉人据理力争、充分的辩护,最终取得检察院撤诉并决定不起诉的结果,其成果来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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