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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房屋买卖征缴税款行政诉讼案

    承办律师:张磊 郭慕蓉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马某与买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买某将座落于阿克苏市新城街道的房屋转让给马某,该房屋建筑面积107.45平方米,总价27.6万元,马某预付25万元。同时约定,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马某承担。2021年8月,马某将余款2.6万元支付给买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完毕。2021年8月18日,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阿克苏市税务局以买某作为纳税人征收税款69780.32元,其中:个人所得税54051.7元、增值税14838.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9.34元、教育费附加222.5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8.38元,以上税款均由马某缴纳。马某还缴纳房屋买卖契税4451.5元。当日,阿克苏市税务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

       马某缴纳上述7万余元税款后,想知道各税款计征依据及计算方法,但阿克苏市税务局一直未予正式答复,亦未告知复议权等救济权利。无奈,2021年11月18日,马某委托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郭慕蓉、张磊律师向上级税务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阿克苏地区税务局认为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于同年11月26日作出阿税复不受【2021】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马某无奈,委托张磊律师诉至法院。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税款征收的强制性、复杂性、特殊性,相对于税务征收机关,纳税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纳税人的知情权、救济权、财产权往往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面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更是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这也变相增加了税务机关执法的不严谨,最终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出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神圣庄严之目的,郭慕蓉、张磊律师做了大量工作,使本案有了转机。
       案件处理情况
       郭慕蓉律师和张磊律师从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入手,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从马某与买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开始,理清了整个交易的来龙去脉。在法律准备上,查阅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审判办案指南》、《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等法律文件。
       根据上述情况,承办律师从房屋买卖基本事实出发,从纳税人知情权、救济权为立足点寻找突破口,在相关法律中找到了相应的条款来支持本案的各项诉讼请求。2022年1月,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磊律师代理马某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代理情况
       本案难点:
       第一、马某作为买方,并非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人。根据民事合同转移税款实际缴纳主体,该约定是否有效?马某作为复议主体是否适格?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从表面上看,从2021年8月18日阿克苏市税务局作出征收税款,到2021年11月1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确已超过六十日。阿克苏地区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该案时,通过大量的前期调查,做了充足的准备。庭审过程中,张磊律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主张,最终确立了原告马某受让买某房屋并实际缴纳了税款,原告申请复议符合上述规定,主体适格。
       对于复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代理律师引用《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证明被告阿克苏地区税务局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救济权,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出具完税证明、发票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最终上述观点均被法院采纳。
       审理结果
       经过两次庭审,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首先法院认为原告马某行政复议主体适格。其次原告马某于2021年11月18日向被告阿克苏地区税务局提交复议申请,自此时认为阿克苏市税务局征收税款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从此日计算“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是税收行政案件,复议前置是其特点。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无法直接对阿克苏市税务局提起行政诉讼。如本案败诉,也意味着原告丧失了请求法院进一步裁决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征收税款是否合法得当的权利。7万余元的税款也许不是大数字,但它却是辛勤劳动换来的,承载着纳税人乃至普罗大众对税收、法律公平、公正的厚望。通过经办律师的努力,本案虽已划上了句号,但下一步对阿克苏市税务局征缴税款的计税依据、计算方法是否合法的评判也正式拉开了帷幕。
       应该说,人民利益无小事,对人民群众基本利益的维护在本案件代理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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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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