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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中的涉税案

    承办律师:郭慕蓉

     

    20214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疆某地州税务局的委托就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基本案情某大型国有企业向某自然人收购其持有的矿产公司股权收购总价款为13亿余元并签订了收购协议收购协议载明收购总价款13亿余元包含该矿产公司部分尚未取得采矿证的矿产待取得采矿证后某国企再支付该部分矿产对应的价款8000余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之后该国企按照总价款13亿余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亿余元后该公司内审公司认为多代扣了1600余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与受让方以合同无效为由到主管税务局要求更正申报并退还多缴的个人所得税1600余万元

     

    争议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为,8千余万元对应的矿产尚未取得采矿证且未支付该价款属于合同无效条款不应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认为股权已经过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当事人要求退税变更申报的法律依据不足为保证依法征收管理该主管税务局遂委托北方所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以澄清事实提供法律依据避免出现错案

     

    律师工作我所郭慕蓉律师是新疆几个地州税务局常年法律顾问对合同公司财税等相关法律法规颇有造诣实务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律所指派郭慕蓉律师张磊律师钟登君律师组建团队共同办理该委托事项

    团队律师进行走访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制作谈话笔录确定了本次股权转让合同的各项事实确认合同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成立且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分析律师们认为法律对附条件的合同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有明确的规定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即合法有效民事主体有权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情况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条款所谓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是否能够履行而发生或消灭的特定事实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由行为人约定的合法的事实因此合同如无法定的无效事由即合法有效所附条件也合法有效在合同条件未成就时即不具备履行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因此按合同约定所附条件是矿产权证的取得现还没有取得该矿产权证按合同约定纳税人还没有取得后续收入该部分价款不应作为计税收入

     

    律师意见某公司和某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成立并有效某公司与某自然人约定的附条件条款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某公司没有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款8000余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合法有效该笔款项不应作为某自然人的股权转让计税收入某自然人作为纳税人有权申请退税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有权申请更正申报遂建议某税务局合法合规退还多征的税款处理好后续事宜该意见经某税务机关层报至自治区税务局现已被采纳后续退税事项有序进行中

     

    案件思考北方所律师经常处理税务机关的各项咨询结合本案发现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尤其是股权转让合同时仅关注财务资料和价格评估对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专业律师的参与本案涉及两个股权转让事项却混杂在一起签订了一个合同在表述价款构成支付方式等关键问题时含义不够确定产生了纳税风险而后期一旦发现申报错误会无端增加大量的人力财物时间等成本尤其是想启动改正困难重重

    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北方律所的律师担任新疆几个地州税务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税务机关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撑此次出具法律意见为税务机关既防范税收流失风险又防范虚收带来的执法风险提供了范例同时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的企业也应当认识依法申报依法纳税是自己的重要义务更加规范申报和纳税行为与税务机关一道为税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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