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疆某地州税务局的委托,就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基本案情】某大型国有企业,向某自然人收购其持有的矿产公司股权,收购总价款为13亿余元,并签订了收购协议。收购协议载明,收购总价款13亿余元,包含该矿产公司部分尚未取得采矿证的矿产,待取得采矿证后,某国企再支付该部分矿产对应的价款8000余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之后,该国企按照总价款13亿余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亿余元。后该公司内审,公司认为多代扣了1600余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与受让方以合同无效为由到主管税务局要求更正申报,并退还多缴的个人所得税1600余万元。
【争议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为,8千余万元对应的矿产尚未取得采矿证,且未支付该价款,属于合同无效条款,不应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认为,股权已经过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当事人要求退税、变更申报的法律依据不足。为保证依法征收管理,该主管税务局遂委托北方所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以澄清事实,提供法律依据,避免出现错案。
【律师工作】我所郭慕蓉律师是新疆几个地州税务局常年法律顾问,对合同、公司、财税等相关法律法规颇有造诣,实务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律所指派郭慕蓉律师、张磊律师、钟登君律师组建团队,共同办理该委托事项。
团队律师进行走访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制作谈话笔录,确定了本次股权转让合同的各项事实,确认合同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成立,且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分析】律师们认为,法律对附条件的合同、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有明确的规定。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即合法有效。民事主体有权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情况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条款。所谓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是否能够履行而发生或消灭的特定事实,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由行为人约定的合法的事实。因此,合同如无法定的无效事由,即合法有效,所附条件也合法有效,在合同条件未成就时,即不具备履行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因此,按合同约定,所附条件是矿产权证的取得,现还没有取得该矿产权证,按合同约定纳税人还没有取得后续收入,该部分价款不应作为计税收入。
【律师意见】某公司和某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成立并有效。某公司与某自然人约定的附条件条款,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某公司没有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款8000余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合法有效,该笔款项不应作为某自然人的股权转让计税收入。某自然人作为纳税人有权申请退税,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有权申请更正申报。遂建议某税务局合法合规退还多征的税款,处理好后续事宜。该意见经某税务机关层报至自治区税务局,现已被采纳,后续退税事项有序进行中。
【案件思考】北方所律师经常处理税务机关的各项咨询,结合本案,发现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尤其是股权转让合同时,仅关注财务资料和价格评估,对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专业律师的参与。本案涉及两个股权转让事项,却混杂在一起,签订了一个合同,在表述价款构成、支付方式等关键问题时含义不够确定,产生了纳税风险。而后期一旦发现申报错误,会无端增加大量的人力、财物、时间等成本,尤其是想启动改正困难重重。
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北方律所的律师担任新疆几个地州税务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税务机关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撑。此次出具法律意见为税务机关既防范税收流失风险,又防范虚收带来的执法风险提供了范例,同时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的企业,也应当认识依法申报、依法纳税是自己的重要义务,更加规范申报和纳税行为,与税务机关一道为税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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