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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新光职务侵占、诬告陷害无罪案

    承办律师:曹宏 王辉

               案情简介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起诉指控:

    被告人顾新光利用其担任相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股东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占了新疆富蕴铁源选冶公司、新疆富蕴铁源矿业公司、新疆富蕴铁源运输公司等公司的采矿权、挖掘机及固定资产等总计16440余万元,顾新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顾新光以铁源选冶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向公安机关举报该公司股东胡国庆利用虚假发票冲账多报销差旅费套取公司现金,司法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胡国庆有期徒刑四年,后经法院再审,判决胡国庆无罪,顾新光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遂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指控顾新光犯有职务侵占罪(四起)和诬告陷害罪,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所使用的的证据是虚假的,对顾新光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顾新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1、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顾新光利用职务便利,将新疆选冶公司变更为新疆金宝公司,侵占了选冶公司2513万元固定资产以及6251万元蒙库铁矿10-14号采矿权。

        辩护人认为:由于胡国庆等人欠顾新光大量欠款不还,顾新光向法院诉讼,判决生效后胡国庆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顾新光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胡国庆仍不履行判决的情形下,法院将选冶公司的股权执行变更给顾新光,并通过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是一个完全正当的合法行为,顾新光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对顾新光与法院、工商行政机关等部门人员的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多次查证,均没有发现有任何不当行为。因此,将法院、工商机关的法律行为认定为顾新光的犯罪行为,不能成立。顾新光依法取得新疆选冶公司股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顾新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新疆铁源矿业公司价值107万元挖掘机作为新疆金宝公司的资产非法占有。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铁源矿业公司的资产中有过一台挖掘机。公诉机关为证明铁源公司有挖掘机而提供的发票,是作废的发票;提供的铁源公司的记账凭证,是造假凭证;新疆金宝公司的资产中,根本就没有起诉书所指控的挖掘机。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证据。

        3、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5年间,顾新光伙同他人侵占了新疆铁源矿业公司价值7300万元的蒙库铁矿15-22号采矿权和46万余元的固定资产。

        辩护人认为:15-22号采矿权从来就不属于铁源公司。该采矿权从登记之日就在阿勒泰金宝公司名下,铁源公司与阿勒泰金宝公司的合作不是采矿权入股,而是现金入股,工商档案资料清楚地证实了这一问题。新疆金宝公司最终取得15-22号采矿权,是通过公司间合法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并办理了相关的法律手续;同时,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有46万元固定资产,更谈不上侵占46万元。因此,顾新光在此指控上没有任何不当行为,谈不到职务侵占罪。

        4、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顾新光通过非法手段,将新疆铁源运输公司价值223万余元的10辆斯太尔卡车转入新疆金宝公司,2004年福建紫金矿业公司入股新疆金宝公司并补偿顾新光5081万元,其中包括了这10輌斯太尔卡车。

        辩护人认为:顾新光从未在铁源运输公司担任职务,也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没有职务便利;公诉机关指控被侵占的10辆车的车辆信息,与金宝公司自有的23辆车的信息没有任何关联,没有证据证实紫金公司给予的补偿与起诉书指控被侵占的10辆车有任何关系;根据案卷中的证据,由于铁源运输公司与山东某公司存在着债务关系,山东高级法院在2001年就已经对被指控侵占的车辆进行了保全和处置。因此,顾新光与这10辆车没有任何关联,指控顾新光职务侵占10辆车,完全不能成立。

        二、诬告陷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111月,顾新光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股东胡国庆利用虚假发票冲账套取公司现金,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胡有期徒刑。2007年,阿勒泰中级法院改判胡国庆无罪。因此,认为顾新光系揑造事实诬陷他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认为:顾新光举报胡国庆是其上级公司的安排,胡国庆利用虚假发票在公司报销的事实客观存在,顾新光没有捏造事实,这也被改判其无罪判决的判决书所确认,因此,顾新光不应构成诬告陷害罪。

     

    【判决结果】

    20175月,乌市中级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该判决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顾新光无罪。一审判决后,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出抗诉。201712月,自治区检察院撤回抗诉,2018110,新疆高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并裁定无罪判决即日起生效。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顾新光犯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或是没有确实、充分地证据证实被告人采取了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或是被侵占的单位财产是否存在无法证实,或是不具备犯罪的主体身份等原因,均无法成立。辩护人关于顾新光没有犯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胡国庆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作假账,虚支劳务费用,冲抵其在公司的借款的事实存在,只是钱的去向是被胡国庆侵吞,还是被用于单位公务,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辩护人关于顾新光没有犯诬告陷害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一、案件发生在十余年前,当时该矿体的采矿权30万元尚无人问津。由于铁矿石的价格十余年来翻了几翻,围绕着采矿权的纠纷也愈演愈烈。当下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各路人马纷纷插手其中,案件本身的真相十分容易被掩藏起来,加之案件涉及的利益巨大,法律似乎已经很难发挥作用,当事人显得十分无奈。

    本案是由股东间的民事争议演化成刑事案件。多年来,一方股东不停地“举报”,数额也从数百万元到上亿,涉案性质也从虚假出资、挪用资金到职务侵占、诬告陷害,公安、检察等机关先后以不同的罪名立案、侦查,顾新光也先后多次被抓、被放、又被抓。由于自治区有关机关和主管领导的高度关注,案件演化的十分复杂。

    二、本案的难点及呈现在法律层面的问题主要是:

    1、如何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真相的前提下,排除干扰,依法为顾新光辩护?

    2、当定罪没有证据或者用以支持定罪的证据达不到定罪证明标准时,如何以“以证据为根据”?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真像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要做到这点,特别是在某种环境下,十分困难。顾新光经网上追逃抓捕后被押回乌鲁木齐市秘密羁押。辩护律师赶赴看守所会见顾新光,但看守所告知没有此人。律师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法制处、督察处、经侦支队等单位和部门反映,均被明确告知因是“交办”案件不许律师会见。在律师提出控告后,几经波折方见到顾新光。在此期间,顾新光的妻子(非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领导反映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被公安机关以贪污罪拘留,也不允许律师会见,经律师多方努力,在被羁押近一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最终该贪污案不了了之。

    这些本不该是问题的程序问题给辩护律师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办案机关在收集、移交证据时,不收集、不移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移交的票据和财务凭证许多是复印件(问题就出在复印件上)等等,这些都给案件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干扰。

    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根据”,坚持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对证据的审核尤为重要。本案就是通过开庭,通过辩护人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证实了涉案的鉴定报告所依据的财务凭证、票据等存在着虚假票据、过期票据和虚假财务凭证,并通过辩护人的举证,证实了指控或是没有证据、或是被侵占的财产是否存在无法证实、或是主体身份不符等,指控被最终全部否定。

     

    结语和建议

        在案件侦查、审判过程中,方方面面众多人员插手干扰。与本案有关联的阿勒泰地区检察分院书记田晓和受贿案、阿勒泰检察分院反渎局长王可勇受贿案等,现均已宣判。此案还牵扯到了某位律师,该律师因代理胡**案的过程中涉嫌向上述检察人员行贿被判刑。

        本案的发生、发展,让我们看到了“指鹿为马”真是可能发生的!更让我们痛心是,有关办案机关和有关人员对于虚假证据、对于虚假指控的无动于衷和心安理得!!

        本案的审判法庭、法官表现出了自己的法律底线和法律修养,以令人钦佩的勇气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公平和正义”在本案得到了体现!虽然,那些故意制造假案的人还没有受到制裁,那些故意纵容虚假证据和无证指控的人未受到追究,但是,假案毕竟得到了制止和纠正,顾新光毕竟回归了自由。

        这是一个艰辛的历程,这是一个还原真实的历程,这是一个令人痛苦的历程,这也是一个令人鼓舞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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