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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银宝抢劫无罪案

    时间:2017-09-08 12:02:47  来源:

     二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各位审判员:

    我系本案一审被告白银宝的辩护人,现再次接受委托担任白银宝的二审辩护人。

    在一审法院的数次审庭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向法庭展示的证据大都提出了异议,并向法庭提交了辩护意见和补充辩护意见,运用控方证据质疑了被告人白银宝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认为起诉书认定白银宝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请求合议庭判决白银宝无罪予以开释。然而,一审判决书认定白银宝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辩护人认为,一是审判决书是一件十分拙劣的判决文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制作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规格的要求。其主要表现一是说理性很差。比如,在“本院认为”中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以采纳。”这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和套话,是放弃论理论法的武断结论。没有针对辩护意见以证据予以反驳,不具有说理性。一审庭审时,辩方虽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是辩护人对控方证据提出了大量证、证不符,证、物不符的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了大量合理的怀疑,公诉人当庭不予以具体反驳,只是说“没有新的质证意见”。但是,本案的判决书本应对辩方的辩护意见运用证据进行驳斥,以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然而却对辩护意见于不顾,笼而统之下结论不予采纳。二是一审判决在运用证据方面有悖于证据规则。对于刑事证据的要求,不仅最高人民法院有过很多成文的规定,同时,去年12月自治区公、检、法、司和安全等五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证据认定和适用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一至第五条对刑事证据作出了总体要求。对刑事证据的运用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然而,本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五个方面的证据中,除受害人张红的报案与陈述能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以外,其它证据之间矛盾百出,疑点很多,经不住质疑和推敲。合理的怀疑不能排除。这怎么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本案被告人白银宝提出上诉后,一审法院在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时,并无全卷移送。比如,一审庭审时控方向法庭出示的物证:①衣服②刀具③其它调查笔录等没有随卷向二审法院移送。 这是为什么?这些证据难道同本案没有关联吗?对有罪无罪没有证明作用吗?辩护人认为,对那些一审法院不认定的证据,但鉴于本案已上诉,为有利于二审法院全案审查,正确行使审判权,也应一并移送二审法院。

    为了节省本文的篇幅,在这里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每件证据再不一一提出质疑。因为我在一审时向法庭递交了完整的辩护意见。请二审合议庭查阅、斟酌。

    综上所述,辩护人坚定的认为,本案中控方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白银宝有罪。控方证据不符合自治区五机关《关于刑事证据认定和适用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适用证据规则。为实现司法公正与公平,实现“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白银宝无罪。

    以上请二审法院斟酌。

                                  

     

     

    辩护人:

                               20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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