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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死刑改无期案

    时间:2017-09-07 17:50:35  来源:

     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罪起死回生

    ——经典刑辩案例回顾

    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界定>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张玉英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玉英于20052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玉英犯运输毒品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1月初,被告人张玉英与成都一名为“尕蛋”的男子电话联系购买400克毒品海洛因,每克300元,并约定采用邮寄的方式由“尕蛋”从成都市邮寄给被告人张玉英。被告人张玉英向“尕蛋”提供了收寄人为黄建新的姓名及收件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2号第九中学。被告人接到“尕蛋”的通知以后到乌鲁木齐市第九中学收发室领取一件从成都市邮寄的包裹,寄件人为黄建伟,收件人为黄建新。当被告人张玉英手提包裹离开收发室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包裹中搜出一块用黄色胶带包裹的白色粉末物。经毒品分析检验,从净重336克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张玉英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不是运输。辩护人杨慎雷律师提出对张玉英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张玉英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玉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张玉英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张玉英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被告人张玉英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较大,应依法惩处。遂作出判决: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决,对被告人张玉英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评析: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对被告人张玉英接受藏有海洛因邮包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应定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针对这一问题,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应定运输毒品,而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界定>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根据这一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前提是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也就是说,认定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则构成相应的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有以上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1、张玉英不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目的和行为。运输毒品罪当然有非法持有的行为,但同时要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目的和运输毒品的行为,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并非为了运输或其他目的,而是为了自己吸食,不是以运输毒品为目的的持有当然也不会有运输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张玉英始终供述自己的吸食毒品人员,自1996年就开始吸食海洛因,还曾在1998年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玉英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从张玉英的供述及相关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张玉英和“尕蛋”联系的目的在于购买海洛因吸食,而并非将海洛因从成都运到乌鲁木齐的过程。3、被告人张玉英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超出吸食所需要的数量。我国刑法将吸食毒品的人员为吸食而持有少量毒品的行为并不认定为犯罪。但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较大,超出了吸食的数量,不能认定为仅吸食所用,但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等目的,就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

    结合以上所述,由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玉英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且持有数量较大,应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判例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选编入指导案例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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