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伟贩卖、运输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简要案情: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占伟贩卖、运输毒品三宗,共计毒品海洛因1620克。2012年9月6日判处死刑。被告上诉后新疆高院开庭审理并于2013年8月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和本所律师王辉作为马占伟的辩护人,在一、二审法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判决书认定的毒品数量1620克缺少主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规定:涉案毒品须由二名侦查人员在场,对查获的毒品当场进行称重,拍摄照片,制作称重笔录,由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确认。本案公诉人在一、二审开庭时,均未向法庭出示这一称重笔录的主要证据。
二、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马占伟对其中一宗1100克毒品具有贩卖的行为。公诉人虽向法庭出示了“交货”前双方用于手机通话的记录,但却又不能证明通话的内容,表象不能证明内容,因而,不能证实双方为贩卖毒品而通话。又无其他证据证明马占伟有实际运输或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证人马秀萍(女,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徒刑3年)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采信。马秀萍与马占伟长期同居生活,案发当日从二人的住处查获毒品420克。同时,二马当场被刑拘。后马秀萍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她的四次供述笔录前后内容矛盾,主要情节不一致。对马秀萍的证词不予采信。
四、还有一些证据,如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等,也都存在不少瑕疵。
本案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历时5个月后,采纳了辩护意见,于2014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新疆高院重审。重审结果尚未送达,但是,被告人马占伟确保住了性命。
杨慎雷
2014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