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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江果业公司(罗某)虚开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一审辩护词

    时间:2019-04-02 11:12:53  来源: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罗欣家人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我仔细阅读了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克州国税局的稽查资料等,参加庭审,询问证人,现对本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关于事实认定部分

     

    对于公诉人指控罗欣任职期间,阿图什富江果业有限公司(控方在起诉书中对阿图什富江果业有限公司和阿图什富江果业有限公司存在主体模糊,表述不清的现象)、阿图什市富江果业有限公司果制品分公司、阿图什市富江果业果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几公司,存在虚开农产品购进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辩护人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控方指控富江果业公司骗取出口退税775601元也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700余万元的国家税款损失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几公司给国家税款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

    辩护人认为本案阿图什富江果业公司下属的阿图什市富江果业有限公司果制品分公司(以下简称果制品分公司)和阿图什市富江果业果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给阿图什富江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江果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04份,虽然票面金额巨大,但富江果业公司仅仅使用其中的188份进行了出口退税,共计取得退税款775601元,而其余330份仅仅做了挂账处理,也没有给任何第三方开过专票,没有导致他人少缴税款。富江果业公司购进及销售均为虚假,不存在货物销售,故不发生纳税义务。所以自己和他人都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另外,克州国税局的稽查报告显示:富江果业公司还在2015年至2017年申报缴纳了不应该缴纳的增值税410266元,而其果制品分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申报缴纳了不应当缴纳的增值税244056.8元。共计缴纳增值税410266+244056.8=654322.8元。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只要缴纳了增值税,必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增值税的3%。(因此税种当年属于地税征收,所以,国税局稽查报告没有提出。故两公司应当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654322.8×7%=45802.6,教育费附加654322.8×3%=19629.69元,合计地税为65432.29元。)这两个税种(以下简称附加税),证人也当庭予以确认是要缴纳的(法庭也可以和税务机关再次核实)。所以,两公司不但多交了增值税654322.8元,还多交了附加税65432.29元。共计多交税款719755.09元。

    辩护人认为富江果业公司仅给国家造成55846元(775601-719755)的税款损失。这个金额也才刚到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刑点。

     

    为使法庭更直观的搞清楚三家公司开票途径,图示如下:

    阿图什富江果业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富江果业有限公司果制品分公司、阿图什市富江果业果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示意图

     

     

    阿图什市富江果业                  阿图什市富江果业

    果制品分公司                     果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虚开购进发票342份)                          (虚开购进发票73份)

    已申报缴纳增值税244056.8元、附加税24405.68元)

     

     

    虚开专票330            无真实经营业务               虚开专票74

     

     

     

                            

     其中188份专票用于出口退税

                                  退税款775601

                              阿图什富江果业有限公司

                         (虚开购进发票284份)

                                  【已申报缴纳增值税410266元,附加税41026.6元】

     

     
     

     

     

     

                                  

     

    无证据向任何第三方开具专票

    合计已交增值税654322.8元,附加税65432.28元,共计719755

     

    以下详述辩护人的观点:

    首先,公诉人指控的三公司犯罪情节即造成的税款损失的问题,控方指控已抵扣税款造成国家损失751万元的事实不存在,两公司因为虚假销售所以不发生纳税义务。

    控方指控的三公司2015年至2017年期间确实没有经营新鲜水果业务,所有的农产品购进发票系虚开,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虚开行为虽然在票面上形成所谓的进项税款,但因为销售(专票,销项税)是虚假的,专票也是开具给关联公司富江果业公司,而富江果业没有再向其他公司再开具发票,两公司自己并没有偷逃税款,也没有造成他人偷逃税款,所以并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为什么说两公司虚开购进和虚开专票不产生纳税义务呢?因为纳税人是税收实体法来确定的,即增值税暂行条例来确定,而控方却引用的是税收程序法,如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甚至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逻辑上就是错误的。证人也当庭承认对税法的了解不深,拒绝回答辩护人提出的增值税征税对象是什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所以没有实际销售货物的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本案果制品公司和包装公司因为没有任何货物销售,虽然虚开专票形成票面的销项税和虚开购进发票形成票面的进项税,因没有实际的销售所以没有任何依据缴纳税款。

    而富江果业公司本身也虚开284份农产品购进发票,但因其并没有给任何公司开具发票,所以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非但如此,富江果业公司2015年至2017年申报缴纳了本没有理由缴纳的增值税410226元,附加税41226.6元;而其果制品分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申报缴纳了不应当缴纳的增值税244056.8元,,附加税24405.68(有克州国税局对富江果业公司的稽查报告为证,税法规定)。不应当缴纳的税款按税法规定是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的。

    控方仅仅以票面开具的金额和据此计算的税额来指控犯罪不符合罪行法定、疑罪从无和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

     

    富江果业公司使用果制品分公司和包装公司给其开具的专票188份(其他330份专票仅仅是挂账,未向第三方开销售发票)获取了出口退税775601元是事实。

    但阿图什市国税局因富江果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退税款损失775601元,又因富江果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获得本不应有的税收收入719577元。请法庭以公平公正原则,将被告人已向国家缴纳但本不存在纳税理由的税款从造成的税款损失中予以扣除。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是55846元,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达到数额巨大这个犯罪情节。

    (本案将财务人员另案审理是错误的,被告罗欣不主管财务,不知道税收缴纳的情况,但按税法规定,增值税如缴纳了654322.8元的话,必定还需缴纳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0%,也就是说公司还一定缴纳了6.5万余元。现在还不知道公司是否申报了企业所得税,如果有,国家损失金额很有可能降到5万以下,就达不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追诉标准了。作为辩护人,所有的资料被扣押,所有的被告被羁押,而控方提供的证据只交代了增值税缴纳的情况。这一块请法庭核查)

     

    既然辩护人认为富江果业两公司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依据,为什么该公司自己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呢?其实,增值税发票是按月领取的,如果该公司就领发票不纳税,税务机关是不会再允许公司领取发票的。毋庸讳言,没有纳税义务而缴纳税款,是公司的权宜之计。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公司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

     

    另一个事实,即两公司虚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不是偷逃税款:

    1、根据本案各嫌疑人的供述(供述也比较一致),另克州国税局针对富江果业公司的稽查报告也证实:

    公司虚开购进发票行为的目的有两个:

    一个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来开发农贸市场、房地产项目、海关监管库等工程建设,银行政策为农业贷款大开绿灯,申请农业贷款必须要有增值税购进发票,各被告也供述为此贷款大费周章的倒款。

    二是虚开专用发票是为了虚增业绩包括出口业绩(账上体现高收入),维护富江果业在当地农业龙头的地位,以获得某些政策的扶持(也算本地政绩之一),每年富江果业公司要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报表,表示有农业经营业绩,实际上因为农业经营无收益,富江果业公司早在2013年就几乎没有收购水果了,更不要谈销售水果了。这一点被告本人也当庭证实。

    以上内容有证人证言,稽查报告证实。

    三是涉案两公司,涉嫌虚开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但从克州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具有行政法的效力)来看,三家公司除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获得退税款77万余元,其余开具发票的行为没有受到追缴税款的处理,证明(税局认定)几家公司虚开的行为没有发生偷逃税款,也没有造成他人偷逃税款。

     

    最后一个事实:

    本案所涉罪名主要为单位犯罪,控方起诉书对主体表述模糊。其中嫌疑单位到底是阿图什富江果业有限公司还是阿图什市富江果业有限公司?另外,阿图什市富江果业公司果制品分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不是法人,没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证人当庭确认阿图什市富江果业果制品分公司是阿图什富江果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综上,本案能确认的事实是:两公司虽然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其在主观上不存在偷逃税款(出口骗税除外)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导致自己和他人他人偷逃税款。国家税款没有损失(出口骗税除外)。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第一、最高法院124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法院明确提出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明确指出“本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9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公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对未在虚开发票过程中偷逃税款的行为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最高两院在司法实践中,努力践行习主席201811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对民营企业人身和财产权提供了司法保障令人称道。

    故,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辩护人认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结果犯,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已经印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该案是最高院提审最终被判无罪的案例。

    最高院认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借用其他企业给自己虚开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不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其行为也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而本案是自己给自己虚开发票,主观上也不具有偷逃税的目的(除骗税外),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除骗税外),即使有虚开行为,因为骗税造成的损失和不应交而缴纳的税款相抵,国家税款也就造成了5万余元的损失,所以如果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达到数额巨大这个犯罪情节。

     

    辩护人认为本案两公司虚开的农产品购进发票,虽然票面金额巨大,但两公司自己没有偷逃税款,也没有导致他人偷逃税款,不应以虚开用于抵扣的其他发票罪定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各被告因利用部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从目前证据来看,只给国家税款仅造成5万余元的损失。刚到起刑点,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来定罪量刑。

    其他虚开的行为虽然违法了税法的相关规定,但不应以票面金额作为刑事认定依据,而应该以是否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这个结果来定案,不能以刑代罚,扩大打击面,以做到不枉不纵,罪刑相适应。

     

    关于指控的罗欣本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论罪,其也处于从属地位。

    被告罗欣供述,和其他嫌疑人的供述,其2014年初至2016年底,具体负责富江果业下属子公司喀什博格达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开发工作。直到2017年初才开始担任富江果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无书面任命)。公司的决策由法定代表人依明江全盘负责(公司股东也是依明江家族成员),罗欣本人也不负责财务工作。

    在罗欣任职副总经理期间,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6年帮助公司联系过报关公司,介绍过报关代理人,具体退税决策是公司法定代理人依明江决定的,退税具体工作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操作的,即使对罗欣论罪,罗欣本人也仅仅是处于辅助地位,罗欣也应仅对2016年的退税负有部分责任。克州国税局没有划分2015年和2016年(公司的出口退税也就是这两年形成的)的退税款分别是多少,属于事实不清,罗欣本人不应对2015年退税税款承担责任。

    最后,骗取的出口退税77万余元,应当扣除不应当缴纳的71万余元,仅给国家造成损失5万余元。税务机关似乎还没有追缴,因富江果业嫌疑人都已经被拘,请法庭核实富江果业公司能否退赃(辩护人认为富江果业公司是有能力退赃的)。

     

    辩护人认为,本案罗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配合侦查机关查处,即使对罗欣论罪,其本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各被告发生虚开增值税购进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虽然票面金额巨大,但因没有真实的货物购进,也没有真实的货物销售,也没有给任何第三方开具发票,没有自己偷逃税款,也没有造成他人偷逃税款,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所谓751万元的巨大损失。但两公司给国家税款造成5万余元的损失,综合财务人员庭审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法庭参考罗欣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罗欣本人也认罪态度较好,另公司现在处于瘫痪状态,富江果业在克州是排名靠前的民营企业,涉及到300多位员工的工作岗位和社会稳定,罗欣可以起到帮助公司稳定下来等作用。对罗欣免于刑事处罚更符合目前中央对于民营企业的政策,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罗欣辩护律师:郭慕蓉

                                  20193

    联系电话:1357986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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