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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某公司和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抵扣其他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意见

    时间:2018-12-23 18:50:33  来源:

     辩护意见

     

    阿图什市检察院:

    我受罗欣家人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现针对贵院审查起诉阿图什富江果业公司等各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及骗取出口退税罪,我仔细阅读了各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克州国税局的稽查资料,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关于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

    最高法院124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法院明确提出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明确指出“本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我认为:

        一、虚开增票罪是目的犯,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已经印证。因此,主观上不具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即使有虚开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虚开增票罪。

        二、本案所涉罪名系单位犯罪,嫌疑单位是阿图什富江果业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富江果业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富江果业包装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但从克州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来看,三家公司除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获得退税款77万余元,其余开具发票的行为没有受到追缴税款的处理,证明(税局认定)几家公司虚开的行为没有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

        二、根据本案各嫌疑人的供述,供述也比较一致,三公司开具发票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在账上体现收入,但会产生销项税,为使企业不白白交税,必须开具普通收购发票来产生进项税,销项和进项相抵企业不会产生税款。)

        公司行为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来开发房地产项目(可能银行政策不允许为房地产项目贷款),而想获得银行农业贷款,根据银行现行规定必须要有增值税购进发票。

    另一目的,是为了虚增业绩(账上体现高收入),维护富江果业在当地农业龙头的地位,以获得某些政策的扶持(也算本地政绩之一)。

    所以,三公司不存在骗税逃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偷逃税款的行为。

    三、本案各被告(涉案公司)不是皮包公司,而是阿图什知名的农业企业(虽然经营农产品效益不好),但富江果业公司下设南疆最大的果脯厂,水果和果脯远销到疆外多年,公司自己没有果树,水果等产品自然是购进的,只不过没有专门的人员到果农家上门收购,全部是委托中间人收购(证人证言可以证实)。

    毋庸讳言,涉案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真实购销业务在账务几乎没有看见反映,现金交易严重,但不能说这三家公司没有真实的收购、销售水果业务。只能说公司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不能一一对应,公司开票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反映真实的水果经营业务,公司是财务违规,违反了税法关于发票管理的行政规定,但因为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辩护人认为不应以刑罚来评价。

    综上,辩护人认为,各嫌疑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罪。各嫌疑人的主观上没有骗税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税款的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严格遵守罪行法定,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不能以刑代罚,扩大打击面。

    其次,关于罗欣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论罪,其也处于从属地位。

    本案嫌疑人罗欣,根据其供述,和其他嫌疑人的供述,其2014年初至2017年底,具体负责富江果业下属子公司喀什博格达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开发工作。直到2017年初才开始担任富江果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无书面任命)。公司的决策由法定代表人依明江全盘负责(公司股东也是依明江家族成员),罗欣本人也不负责财务工作。

     在罗欣任职副总经理期间,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罗欣2016年帮助公司联系过报关公司,介绍过报关代理人,具体退税决策是公司法定代理人依明江决定的,退税具体工作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操作的,即使对罗欣以骗取出口退税论罪,罗欣本人也仅仅是处于辅助地位,罗欣也应仅对2016年的退税有部分责任。克州国税局没有划分2015年和2016年的退税款分别是多少,属于事实不清,罗欣本人不应对2015年退税税款承担责任。

    最后,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似乎还没有追缴,因富江果业嫌疑人都已经被拘,请公诉机关核实富江果业能否退赃(辩护人认为富江果业是有能力退赃的)。

    辩护人认为,本案罗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配合侦查机关查处,77万余元的税款如能全部追缴,即使对罗欣论罪,其本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公诉机关考虑辩护人意见,在公诉提交的量刑建议中予以采纳。

     

                                                                   

                                罗欣辩护人:郭慕蓉

     

     

    联系电话:1357986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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