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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图什法院关于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7-07-09 18:47:50  来源:

    在阿图什法院开庭.jpg

     

    代理意见:
     
    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喀什三拓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提供录音证据,原告代理人刘应文当庭认可录音中的声音是其本人的,该证据证明: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在被告办理委托手续时,并没有公示或告知被告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自行对空白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盖章;后双方对律师费收费标准发生争议,协商中原告也说不交5%,按1%2%行不行等,被告没同意,说明原被告一直就律师代理费没有达成协议。原告在使用被告公章过程中,未取得被告同意,自行盖章填写,属于自己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被告不认可关于该合同中关于价款的部分。
    本案诉争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有较高的要求,合同提供者有提示注意义务;如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有两种解释的,应当做出对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条,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有前款规定的无效。
    以上证据和法律法规都表明本案原被告一直未就律师代理费达成一致。
    二、本案被告提供了原告代理的案件(2015)克民二初字第20号判决书和该案的证据材料,证明原告代理的案件的工作量,该纠纷是买卖合同纠纷,有对账函,案情极为简单,耗时很少,该劳动价值与原告向法院要求的金额不符。原告如一开始就报价58万,被告绝对不会选择原告代理该案,原告这种先服务后报价的行为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综上,鉴于原被告一直未就律师代理费达成一致,恳请法庭根据本案原告提供的服务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耗时多少等因素裁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被告代理人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慕蓉
                                    2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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